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