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文件
粤司〔2017〕497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
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要求,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提出“打造覆盖城乡的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目标,落实厅党委“固强补弱、创新创先”工作部署,现就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公共法律服务是以人民为中心,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以公益性、市场化、可选择和面向公众为主要特征,直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供全体人民平等享有的法律服务,既包括无偿或公益性的法律服务,也包括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偿性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统筹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总抓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功能定位,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集成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载体,也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人民群众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窗口。
2014年起,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已初步实现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初步建成全省集约服务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大厅;初步完成县(区)、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实体平台的基础建设工作。
2017年,厅党委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需要通过服务平台深入到基层末梢,才能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发展思路,要加快解决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体系不完善、功能待拓展、信息化建设较滞后等问题。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厅党委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管理,继续深化完善基础平台建设,着眼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以服务基层为重点,积极打造综合性、便利性、多层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加快基础建设向服务深化迈进的步伐,从组织实施、资源整合、队伍建设、工作保障等方面发力,优化服务,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实现我省公共法律服务统一、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19年,我省公共法律服务综合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建成覆盖全省、事项齐全、共融互通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各类服务资源有效聚合,人民群众服务需求有效满足,服务供给主体有效监管,服务大数据有效利用,构建“线上30秒、线下30分”,“横5竖5”(“横5”指公共法律服务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和热线平台、实体平台;“竖5”指省、市、县、镇、村五级服务架构)纵横交织的公共法律服务网,为全省人民群众提供立体化、全天候、全地域的优质公共法律服务。
2.阶段目标
(1)2018年3月底前为建设阶段。统一部署,实现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以下简称“三大平台”)同步建设。
(2)2018年3-6月为试运行阶段。查摆问题,结合实际,调整思路,形成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完善方案。
(3)2018年6-12月为改进完善阶段。响应需求,加强协调与整改,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4)2019年,进一步加强整合,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各平台间的共融互通。
(二)工作原则
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建设,有效整合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职能,科学配置法律服务资源,打破司法行政工作各自为政的局面,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凝心聚力、精准发力。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一规划,协调共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与省厅保持步调一致,按照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建设“三位一体”的要求协调推进,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服务,保证建设任务的有效落实,实现各类服务事项在平台间的贯通一致。
2.需求导向,开放融合。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高度融合政府各类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充分进驻;丰富公共法律服务内涵,研发多样化的公共法律服务,拓展及时、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渠道,满足各领域、各层次的需求。
3.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在满足服务事项有效落实,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要因地制宜,厉行节约,避免铺张浪费。各地可以依托现有实体平台或者专项业务平台,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逐步进行调整和完善。
4.机制突破,可持续发展。公共法律服务是一项长期性、创新性工作,要做好攻坚克难准备,坚持机制突破,不断探索新的服务机制和工作方法,驱动传统工作模式转型,再造业务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创新服务供给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企合作等方式,健全竞争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工作格局,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构建省、市、县、镇、村5级实体平台,重点建好县、镇两级实体平台,实现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型窗口全覆盖。
1.名称和服务场所
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名称为“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广东省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建立。
地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名称统一为“×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市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服务大厅或司法局其他独立服务场所,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大厅(中心)等建立。
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镇(街道)司法所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建立。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依托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或村(社区)法律顾问室建立。
2.功能与职责
实体平台建设在功能职责定位上采用“3+X”建设模式。“3”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拓展职能,将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司法鉴定、专业调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会见等职能纳入实体平台服务内容。平台运行采用“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模式,鼓励在平台建设上突出自身优势业务,积极与有关部门协作进驻新的服务功能,并可依托实体平台推行流动服务,进一步拓宽服务覆盖面。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
(2)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3)人民调解业务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
(4)提供律师调解服务,可提供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案件委托代理等有偿性法律服务;
(5)提供公证业务的指引和预约服务,协助群众申办公证业务;
(6)提供司法鉴定业务的指引和预约服务,协助群众申办司法鉴定业务;
(7)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咨询;
(8)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
(9)监所远程视频会见服务;
(10)接收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11)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主要职责:
(1)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2)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
(3)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
(5)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
(6)提供公证业务的指引和预约服务,协助群众申办公证业务;
(7)提供司法鉴定业务的指引和预约服务,协助群众申办司法鉴定业务;
(8)提供律师调解服务;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主要职责:
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
3.建设标准
实体平台选址一般应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办公场所面积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等相适应,统一场所标识、指引,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般划分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等三个区域。
(1)办公区除设置必要的管理人员办公室外,还应配备独立的档案资料室,用于业务档案和工作台账资料的存放。
(2)服务区设开放式的服务大厅,设置半开放式接待柜台,柜台前应设置座椅。一般还应配备适量的接待室、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与窗口服务相配套的专门业务用房,便于开展深度法律服务;服务大厅应当安装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用于办事流程、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网点的宣传和导引。
(3)等候区放置法治宣传资料存取架,摆放常用法治宣传资料,配备书写台、意见箱、座椅、饮水机等设备。
(4)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残疾人专用洗手间。
(5)服务场所要安装监控视频摄像头。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开放式的服务厅,并设置相应接待窗口。服务区域应悬挂法律服务导引指示栏,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放置常用法治宣传资料,用于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服务导引。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设置法律服务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对外公布本村(社区)法律顾问信息,包括姓名、职责、联系方式、现场服务时间等信息,同时公示法律服务目录、法律服务操作流程、法律服务政策规定、法律服务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4.岗位及人员配备
实体平台应根据区域内人口规模,服务需求以及业务接待办理数量,调配相应的专业人员和专职人员。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般设置涵盖四种类型服务的基本岗位。
(1)综合接待岗,由公共法律服务指挥中心派员进驻。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业务指引,解答相关咨询,协助申办公证、司法鉴定业务,受理人民调解申请等。
(2)法律咨询岗,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等专业人员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3)法律援助岗,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人员进驻。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
(4)律师服务岗,由律师管理部门安排社会律师进驻。负责律师调解,可以提供其他有偿性法律服务,供群众自愿选择。
基本岗位可根据具体条件增加或整合。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一般设置涵盖三种类型服务的岗位。
(1)综合服务岗,由司法所派员进驻。
(2)公共法律服务岗,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安排工作人员进驻。
(3)律师服务岗,采取定期(如墟日)值班模式,安排律师入驻值班。
各地结合服务站建设,加强司法所编制使用和人员配备,增强司法所工作力量。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依托我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可在每个村(社区)配备法律助理,培养3-5名“法律明白人”,帮助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日常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5.服务资源整合优化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库,加强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有效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实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大力发展志愿服务,招募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社区力量等参与法律志愿服务,推动政府服务与志愿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多渠道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力量短缺问题。
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采取业务部门派驻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等形式组织资源。
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组建公共法律服务团,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公证员、退休政法干警、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主体构成,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积极调配资源,解决辖区内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资源匮乏的问题。
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组建公共法律服务队,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社会律师、专职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信息员等构成。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依托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助理开展相关工作。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
1.平台名称
(1)热线平台命名为广东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2)网络平台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对外服务、综合管理、基础支撑3个子平台,统称广东法网。对外服务子平台包括公共法律服务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称为“12348广东法网”,微信公众号称为“广东掌上12348”。
2.建设模式
(1)热线平台由省厅负责统一建设和运营管理,各地不再单独建立。
(2)网络平台由省厅负责统一建设,各地市、县(市、区)不再建设当地的公共法律服务综合性网站、移动客户端,部分地区如创新建设仅适用本地的个性化网上服务功能,可以服务事项的形式集成到广东法网中。网络平台的运营管理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部门各司其职,按照要求组织有关服务资源进驻平台提供服务。
3.主要功能
(1)热线平台:广东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由省厅统一建设,为全省群众及来粤人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服务投诉等服务功能,提供全年“7×24”小时,普通话、粤语、客家话、潮汕话4种语言,实现覆盖全时段、全地域、全范围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统一前台受理,并与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互联互通。建立“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110报警服务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热线等平台之间的协作制度,完善相应衔接联动机制。
(2)网络平台:“12348广东法网”是一个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的窗口,同时也是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团队、运营团队、服务团队、监管团队开展工作的主平台,是实现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无缝衔接,以及对外服务与内部管理有机结合的核心枢纽。“12348广东法网”的总体架构包括对外服务、综合管理、基础支撑3个子平台,各子平台包括若干系统,提供服务和管理功能。“12348广东法网”还应对接“12348中国法网”和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4.服务资源
“广东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广东法网”和“广东掌上12348”服务资源有:
(1)符合公共法律服务相关资质要求,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与运营团队签订协议的个人或机构;
(2)各级司法行政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和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服务人员;
(3)全省各地区专项类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律师事务所等);
(4)志愿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和志愿者。
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统一管理与实施
(一)统一编制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
省厅根据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融合贯通的建设思路,牵头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全面梳理可入驻三大平台提供服务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承办机构、办事材料、办理时限、办事流程、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厘清各级平台的服务内容,明晰公共法律服务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定位,为三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提供有效支撑,为群众通过三大平台获取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有效指引,实现三大平台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营和一体化服务。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以省厅编制的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为基础,编制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原则上不允许删减服务事项和内容,但可以根据地区特点,适当增加服务事项和内容,并及时上报省厅备案。
(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有效办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组织服务资源进驻三大平台提供服务,并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各项服务任务和责任分解到具体单位、部门、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和工作时限,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保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有效落地办理。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共融与互通
(一)成立公共法律服务指挥中心
为了统筹推进三大平台的建设,统一管理三大平台的日常运作,成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指挥中心,作为本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管理机构。中心可依托相关部门或单独成立,主要职责有:
1.负责制定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充分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3.负责制定或设计符合本地群众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制定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办理规则。
4.负责承接上级公共法律服务指挥中心派发或下级公共法律服务指挥中心请求协办的公共法律服务工单,负责工单的分发、流转、协调、跟踪、督办与反馈等工作,负责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信息数据的管理、分析和应用。
5.负责服务过程中重大、疑难、应急事项的报告、组织、协调和处置。
6.负责指导、协调、督促下级公共法律服务指挥中心开展工作;负责与其他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机构就公共法律服务事宜进行协同与联动。
7.负责落实上级领导或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法律服务指挥中心的职责。
(二)建立并完善工作流转机制
以群众需求为中心,以“解决法律问题”为主线,梳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之间的逻辑联系,确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跨平台、全流程关系。对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科学设计和优化再造,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及时掌握需求变化,动态调整服务内容和方式,智能、快速响应需求。
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工单的流转机制,减少服务断点。群众提出需求并形成工单,以公共法律服务指挥中心为枢纽,通过网络平台派发,所有工单均在各指挥中心之间传递;接收工单的指挥中心应将工单转交本级相应的业务机构或部门办理,并跟踪办理进度、协调管理;镇、村两级的工单由所属县(市、区)级的指挥中心协调管理。
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数据的采集与应用
“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唯一出路在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用“数据”来调度服务需求者、提供者、运营管理者密切协作,实现三大平台共融互通、服务资源整合优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
(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数据采集
各级实体平台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使用网络平台相关子系统开展工作,把线下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转化为数据。热线与网络平台的建设,应强化自动捕获数据的能力,在线上服务的过程中,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服务诉求、办理过程和结果数据,还应特别注重收集服务需求者与提供者的行为数据。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的数据采集的能力,作为对外提供服务基础。进一步拓宽司法行政系统外部数据采集的渠道,规范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使用过程,实现信息数据“一次采集、全程共享、深化应用”的目标。
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中心由省厅负责,各地市可根据实际,建设本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中心,上下级数据中心互联共享,通过“数据”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数据应用
建好网络平台各子系统,用“数据流”驱动服务全过程,主动引导、提醒参与服务的各类人群按时、高质量完成服务事务。实现省、市、县、镇、村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层级之间,热线、网络、实体三大平台之间,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专项业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数据线上线下充分融合。广泛归集各项业务的“知识”数据,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知识库,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公共法律服务百科全书。建立基于“数据”的质检、监督以及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升群众获取服务的体验。
(三)探索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应用
建立完善自动、精准、实时的大数据归集机制,广泛归集来自服务需求者、服务提供者和行政管理机关相关数据,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中心。探索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分析群众的个性需求,为精准服务奠定基础;分析服务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决策部署提供参考依据;分析服务效能和服务断点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供建议。基于大数据探索人工智能应用,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主动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沟通协调,争取人员、经费等相关支持。省、市、县均成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层层分工,压实责任。要完善内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明确公共法律服务指挥中心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的管理职能,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服务。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政策和标准,细化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
(二)加强队伍建设
适应平台服务职责要求,加强工作人员配备,通过抽调、选派司法行政机关在编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服务力量整合,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政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中选取专家型人才,组建省、市级法律专家库。省厅成立公共法律服务研究中心,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三)加强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科学核定平台建设的技术开发、运营维护和购买服务等经费,并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落实有关政策保障措施。强化经费使用管理,制定相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加强监督管理
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AB岗制等服务制度。建立健全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开展服务评查、服务质量检查公布、质量跟踪检查等工作,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积极主动开展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建立以大数据分析应用为核心的预测、预警、预防“三预”工作体系,为社会治理和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参考依据。
(五)加强评估考核
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考核评价机制,从基础设施是否齐备、服务事项是否齐全、服务资源是否充足、服务成效是否明显等方面,制定量化的考评指标及奖罚标准。重点考评场所设置、功能区划分、便民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办公设备;重点考评三大平台的业务能否共融、各部门业务是否充分进驻、岗位设置是否合理;重点考评三大平台的管理团队能否实体化、工作人员数量、律师数量、专业素质;重点考评提供法律咨询数量、受理法律援助事项数量、调处矛盾纠纷数量、法治宣传活动数量、电话接听率、网站点击率等。
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由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政策和业务水平等作出评价。探索第三方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部门和服务人员考核评价的依据,促进优质服务和高效服务。加强绩效考评,通过网络、媒体或书面形式定期通报平台建设考评结果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群众满意度高、服务效果显著的服务平台要给予奖励表彰,引导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规范运行,督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落到实处,树立司法行政工作为民服务良好形象。
(六)加强宣传推广
积极探索应用“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法律服务宣传深度融合,发挥各类媒体对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广度和深度的驱动引领作用,全力打造服务型、创新型、互动型宣传新模式,开发微广告、微视频、微动漫、微游戏等一系列适合互联网时代易于传播的产品;由省厅牵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入驻“今日头条”“企鹅号”“南方+”等移动发布平台;通过地铁、公交等多种公共交通平台,多渠道有效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和感染力。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