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司法局: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号)提出的“2016年年底前实现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在临街一层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合理划分功能区域,配齐窗口服务设备,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要求和省十件民生实事提出的“在全部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机构临街一层设立标准化便民服务窗口”的工作目标,省厅制定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树立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政府公共服务形象。省厅已将各地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情况列入今年重点督办事项,请各地抓紧落实。
附件: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9月6日
附件
广东省法律援助
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目的:
为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当事人隐私、便利当事人适用,特制定本标准。
定义和范围:
法律援助机构是指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部门。
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保障法律援助机构正常运作,保障法律援助服务得以顺利实施的物质工程建设。包括: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办公设施建设。
内容:1、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2、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注:参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标准执行)
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
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对象、通用标准和升级标准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省、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
依托同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标准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2.1 法律援助服务窗口统称为“法律援助服务大厅”(简称“服务大厅”),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面向社会,接待来访、接听来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援助服务的环境和场所。
2.2 服务大厅基础设施是指保障服务大厅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所需的各类设施。
2.3 服务大厅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升级标准。通用标准是指所有服务大厅必须达到的建设标准;升级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年咨询总量达到3500人次以上或受援人达到800人以上的服务大厅建设标准。
2.4 有条件的机构可根据实际采用升级标准建设。
3 服务对象
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公民。
4 通用标准
4.1 选址
服务大厅应选址于本城区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服务对象办事的地方。“临街”是指当街,大门面向街道;“一层”是指在一楼,无需通过电梯、楼梯可直达服务大厅,有阶梯但已设置无障碍通道可直达服务大厅的,视为一层。
4.2 服务大厅面积
服务大厅建筑面积应为80平方米以上。
4.3 方向导示牌
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服务大厅附近路口或场所设置方向导示牌。导示牌样式、字体参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服务大厅设施标准应用系统手册导示牌使用规范》。
4.4 大门口基础设施
4.4.1 服务大厅名称标识
服务大厅中文名称统一为“行政区域名称+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固定在服务大厅大门口正面显著位置。“服务大厅”标识制作参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服务大厅设施标准应用系统手册门楣标志组合使用规范》。
4.4.2 无障碍通道
服务大厅大门口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354号公告颁布的《无障碍设计规范》【编号为GB50763-2012】)。
4.4.3 设置工作时间标示牌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电话。
4.5 功能区域划分
服务大厅划分为咨询区域、受理区域、公共区域三部分。公共区域与咨询、受理区域有效隔离。
4.5.1 咨询区域
4.5.1.1 配备办公桌椅、电源插座、互联网和政法网网络接口。工作台面高度宜为75 cm左右,宽为100 cm~150 cm。
4.5.1.2 配备联接互联网的电脑、联接政法网的电脑、电话机、高拍仪、身份证识别器、服务评价器。
4.5.1.3 设置私密接待室,并配备办公桌椅、接待专用座椅至少两张。
4.5.1.4 放置相关格式文书表格。
4.5.1.5 为服务对象提供办事所需的文具。
4.5.1.6 设置工作服务牌,工作牌内容应包括工作人员姓名、部门(单位)、职务信息。工作服务牌制作参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服务大厅设施标准应用系统手册服务牌使用规范》。
4.5.2 受理区域
4.5.2.1 配备办公桌椅、网络接口及电源插座。
4.5.2.2 配备有联接互联网的电脑、联接政法网的电脑、电话机、扫描仪、打印机、高拍仪、复印机、碎纸机、照相机、扩音器、标准保密文件柜。
4.5.2.3 放置相关格式文书表格。
4.5.3 公共区域
4.5.3.1 设置援务公开栏,内容包括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办理流程、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无偿服务原则、服务评价机制、投诉办法和投诉电话。
4.5.3.2 设置宣传栏、滚动发布各类信息的电子屏及相关设备、公共法律教育资料架。
4.5.3.3 便民设施
4.5.3.3.1 配备挂钟、应急药箱。
4.5.3.3.2 提供免费WIFI。
4.5.3.3.3 配备供服务对象等候使用的连座靠椅五位以上、饮水机(配一次性杯)。
4.5.3.3.4 提供办事指南、相关格式文书表格及填写范本。
4.5.3.3.5 提供服务对象使用的书写台凳、文具。
4.5.3.3.6 设置含有残疾人配套设施的独立卫生间。
4.5.3.3.7 设置分区标识、卫生间指引标识。
4.5.3.4 设置意见箱。
4.6 其他基础设施
4.6.1 信息系统综合布线应满足服务大厅政务内外网、互联网、政法网等信息网络和电话通讯需要。
4.6.2 电脑应安装符合政府规定的办公操作系统。咨询区和受理区分别有一台电脑与政法网连接,并统一安装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系统;咨询区和受理区分别有一台电脑与互联网连接。
4.6.3 配备可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设施,服务大厅实现监控无死角覆盖。
4.6.4 根据空间面积安装一定数量的空调。
4.6.5 室内照明应照度适中,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4.6.6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安装防火灭火系统,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等。
4.7 应急管理
4.7.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制度化。
4.7.2 应将“应急处置预案制度”装订成册,提交各窗口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每年应按“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演练。
4.7.3 咨询区域在工作台下方设置应急按钮,如遇应急处置预案所规定的突发事件时,便于触动按钮,通知安保部门支援。
4.8 物业服务
4.8.1 应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与安保设备、保洁员与保洁设备以及必要的后勤工作人员。
4.8.2 应有完善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应有记录。
4.8.3 建筑外立面、给排水、强电、弱电设备的运转、维护、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 升级标准
服务大厅升级标准应在满足“4.通用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前提下,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服务大厅建筑面积应为200平方米以上。
b)设置服务前台,提供引导、排号等服务。
c)配备自动排号系统,并设置“一米线”标识。
d)咨询区域应设置多人案件会商室、私密接待室(2个以上)。
e)受理区域应设置独立档案资料室、文印室。
f)公共区域应配备触摸屏式信息查询设备(含残疾人)、自助服务终端。
g)配备执法记录仪、录音设备。
h)根据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数量设置独立通道和无障碍通道。
i)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盲文版、少数民族语言版、外文版的法律援助指引。
附件:《广东省法律援助服务大厅设施标准应用系统手册》 (待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