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变更我省公证机构办理涉及
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事项执业区域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版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转发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司〔2017〕338号)的精神和要求,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变更我省公证机构办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事项执业区域通知如下:
从即日起,涉及为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的公证事项,符合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在广东省范围内条件的,广东省内的公证机构均可受理,不再受公证机构执业证书载明的执业区域范围的限制,其余公证事项的受理仍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载明的执业区域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