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粤司办〔2022〕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5月7日
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提前做好供应配发计划,严格按照实际执法人数、标准额度和指导价格等编制经费预算。
第五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或者提高配发标准。国家部委对技术规范作出明确的,从其规范。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七条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确定配发范围时,应当结合部门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三定”规定确定可以配发的内设机构、所属执法机构,从严审核具体配发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确保配发人员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着装预算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检查职能的意见;
(二)本单位在编在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三)本部门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意见。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利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的执法队伍管理系统对本部门着装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类别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 配发种类及标准
第十二条 帽类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首次男士、女士各发1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顶;
(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首次男士、女士各发1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顶。
第十三条 服装类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首次发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3件;
(四)单裤、裙子: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第十四条 鞋类
(一)单皮鞋:首次发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
(二)皮凉鞋:首次发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
第十五条 标志类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臂章: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首次各发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首次各发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首次各发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领带:首次发1条,损坏后交旧领新;
(七)腰带:首次发2条,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条。
第四章 配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首次配发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的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也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装;
(二)鞋类每年度限选配一双。
第十八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按照分年度定额结合年度平均定额的原则执行。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第N年年度定额=Σ第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个人年度定额余额指标可以结转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二十条 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回收及销毁工作由配发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单位配发的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二十三条 换装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确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制式服装实行建账登记,加强日常监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其所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二)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三)擅自买卖、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四)未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屡犯不改;
(五)故意丢弃、污损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种类、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超范围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二)未按行政执法证件编号配发制式服装胸号的;
(三)未建立制式服装和标志相关管理制度的;
(四)未及时回收、处置应当回收的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规范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