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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答记者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室、综合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要求,司法部编制了《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现印发你们,供参照适用。
司法部办公厅
202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