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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未过户产权人去世,买方权利如何保护?汕头公证这样做→

时间 : 2023-10-17 15:52:21 来源 : 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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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日下午,当事人李先生的儿子来到汕头公证处,将一面印有“为民解忧办实事 公证服务暖人心”的锦旗赠送给汕头公证处,表达对公证员尽心调解、化解矛盾、解决难题的感谢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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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当事人李先生于30年前购买陈先生所住房屋,当时双方达成了购房意向并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陈先生随将房产证交给李先生,李先生搬入房屋居住后,双方长期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今年初,李先生带着房产证和当年办理的房屋买卖协议公证书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受阻。于是,李先生的儿子向《民声热线》求助,表示其父亲无法办理产权变更,且产权人已离世,要办理产权人的遗产继承权公证,希望公证处联系到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并针对公证所需材料给予帮助。

汕头公证处在收到求助后第一时间联系上李先生的儿子,并指派资深公证员承办李先生的案子。但由于年代久远,双方当事人相互不信任、不配合,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与产权人家属积极沟通、消除疑虑、释法明理,讲清其中利害关系,取得信任后产权人家属同意提供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办理继承手续、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尽可能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在充分了解产权人的相关情况后,公证员代为前往产权人生前的工作单位核实其亲属关系。又因为陈先生的配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公证员还主动提供上门服务,为老人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相关手续。

此外,办理继承公证通常由继承人领取公证书后,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产权登记,但李先生担心后期对方不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公证员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耐心沟通,提出由房屋继承人委托李先生的儿子代为领取公证书,并代为办理变更产权登记、领取新房产证的建议。待房屋变更到继承人名下后,双方再约定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进一步办理过户手续。这个解决方案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双方顾虑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本次公证的圆满办理,体现了汕头公证处公证员的专业法律素养和丰富办证经验,也展现了汕头公证处党员干部的示范引领和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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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部分群众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存在误解,认为签订买卖合同、全额支付房款、实际占有房屋或办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即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房屋买卖双方只有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后,方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因此,买方应在购买房屋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不动产权凭证,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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