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李先生原本将一处物业租给了一家公司,谁曾想该公司拖欠租金,到期拒不返还物业,还“跑路”……近日,房东李先生忧心忡忡,来到深圳市先行公证处寻求帮助。
房东李先生称,两年前,他和某网贷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把物业租给网贷公司用于办公及培训,不料上述网贷公司于去年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其公司实际控制人也联系不上,连续拖欠房租一年多;李先生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网贷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出具了判决书,明确表示上述网贷公司需要返还租金及物业。但是李先生一直联系不上“跑路”的网贷公司,法院执行时间比较长,他又急着重新出租该物业进行资金周转,为此李先生犯起了难。如今,虽然李先生手中掌握着该物业钥匙但怕引起后续不必要的纠纷,不敢随意对物业进行清场,所以希望借助公证处解决面临的困难。
深入了解案情后,公证员对李先生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合同、法院判决书等材料进行了核实,确认上述物业确属李先生所有,且法院判决明确要求“跑路”的网贷公司返还上述物业给李先生;对李先生邮寄告知网贷公司进行清场的函件进行邮寄送达保全,告知网贷公司限期自行清退,否则李先生将对上述场地进行清场。在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近日,公证员及公证人员随李先生来到上述物业,对其开门过程及物业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李先生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上述物品进行清点并制作物品清单,公证员对上述清点过的物品进行封存,并由李先生转移封存物品至仓库,转移的全过程由公证员及公证人员进行全程录像,并及时向申请人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法律科普】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面对一些公司经营不善“跑路”的情况,很多房屋租赁方即使手握法院判决书仍不敢随意对物业进行清场。本案中,李先生通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对物业内的物品及现状进行固定,避免引起后续不必要的纠纷,也能够顺利把物业继续出租给第三方,从而减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