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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对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2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18-06-12 17:22:39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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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晓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对欠发达地区村居法律顾问补贴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45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全省全面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20155月底,全省近2.6万个村(社区)全部实现由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四年来,我省广大律师积极履行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肯定和好评。

一、当前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情况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以来,省财政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减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不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连续五年对欠发达地区予以政策倾斜,按照每个村(社区)每年补贴5000元的标准对欠发达地区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支持,共计转移支付超过4.55亿元。其中,2014年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试点村(社区)给予超过5200万元的经费支持;2015-2018年,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所有村(社区)给予经费支持。

与此同时,我厅也通过会同财政部门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律师参与工作后领取补贴资金情况专项调研等方式,确保法律顾问律师参与工作后能及时足额领取补贴资金。

二、关于对欠发达地区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给予倾斜性扶持的建议

201712月,我厅在总结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以来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推动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一是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补贴列入财政预算;二要探索建立“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到边远山区和跨地区对口支援律师的经济补贴标准上浮等制度;三是落实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镇街司法所工作经费,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四是在省财政没有办法投入更多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必要措施,撬动更多资源投入到这项工作,确保取得更大成效。

三、关于免除或降低市、县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的配套的建议

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除国家规定由各级政府按比例或标准分担的民生政策外,省对市、县没有其他配套政策的要求。目前市、县需出资的项目,均属于市、县事权或者各级共担事权中的市、县承担部分,应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地方事权,相关支出应由市、县财政予以解决。考虑到欠发达地区财政困难的实际,目前省财政按每个村(社区)5000/年的标准予以补助。从这一点来说,根据省“两办”《意见》有关“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与适当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益性服务进行经济补贴的经费保障机制,给予每个村(社区)每年不少于1万元经费支持,珠江三角洲各市由本级财政负责,其他各地级市实行经费省市共担,其中省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50%。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承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济补贴资金是市县责任,而非配套。

四、关于提高服务偏远地区、跨区服务律师补贴标准的建议

工作开展四年来,我们多次就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进行调研,从掌握的情况来看,实行“一刀切”经济补贴标准已经引起了一些争议。作为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我们非常赞同代表提出的提高服务偏远地区、跨区服务律师补贴标准的建议。但由于实际执行过程中,偏远地区、需要对口支援的地方都是欠发达地区,市、县两级都是按照每个村(社区)每年5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在省“两办”《意见》有关“给予每个村(社区)每年不少于1万元经费支持”规定不变的情况下,擅自实行差异化补贴可能在资金审计时会带来不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风险。

考虑到每个村(社区)距离远近以及法律事务多少、难易程度差异性较大的工作实际,根据新时代有关解放思想、推动改革的要求,我厅拟在个别县(市、区)开展为期半年的根据辖区村(社区)距离远近以及法律服务需求多少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律师经济补贴标准的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不再实行省统一制定的考核评估办法和“一刀切”的补贴标准。试点工作结束后,我厅再根据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争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支持,修改相关政策,全省全面进行推广。

综上,我们将根据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的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发挥好法律顾问律师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助力我省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司法厅

20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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