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提出的关于广东率先设立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一带一路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法院、深圳市政府意见,现答复如下:
建设“一带一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今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您们提出在广东深圳前海设立“一带一路”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构建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的机制,有利于满足中外当事人关于权利救济便利化、纠纷解决渠道多元化的现实需求,有利于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稳定、公平、透明的国际贸易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议紧密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立足广东省情实际,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发展需求,符合《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一位司法和法律服务保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广东作为对外开放的前沿,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仲裁、社会组织等机构立足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助推我省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一是广东法院及时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出台服务保障“一带一路”的司法意见;探索港澳籍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调解;积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系统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打造商事争端解决中心,结合仲裁司法审查、积极支持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仲裁制度的改革创新,大力尝试调解队伍的国际化,探索调解机制的社会化和市场化,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的良性互动,有力促进涉“一带一路”纠纷解决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律师参与调解试点工作,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试点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先后印发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我省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全部设立了律师调解中心并进行了挂牌成立,全省设立调解室(中心)共111个,律师调解人员库中共有2679名律师。通过探索和实践,正在加快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三是深圳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国际经验,基础雄厚,优势明显:在前海设立了“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搭建了“一带一路”国际性法律平台,建立了境外法律查明机制;建立了全球华语律师联盟,整合了全球律师资源;前海法院设立全国首个“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与香港商会、粤港澳调解联盟等13家专业机构共建合作,构建以法院为中心、诉讼与非讼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成立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等文件,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在前海开展国际仲裁协同创新;与商务部研究院合作共建“跨国投资与法律培训中心”开展跨国投资与法律培训,为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撑;深圳国际仲裁院通过创设北美庭审中心、推进中非联合仲裁等方式“走出去”,通过与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国际组织合作等方式“引进来”,持续加大国际合作力度。
您们提出在深圳前海探索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符合深圳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也是《前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规划纲要(2017—2020)》内容。省法院、省司法厅和深圳市政府将贯彻落实《意见》,具体由深圳前海管理局统筹。一是继续加大法治创新实践力度。加快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大力尝试调解队伍的国际化,积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系统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仲裁、司法鉴定、公证等制度的改革创新,加快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和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创设条件,打下坚实基础。二是依托我省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等争议解决资源,进一步加强与域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合作,充分借鉴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先行经验,逐步探索在前海形成仲裁、调解、诉讼三位一体、优势互补的“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是整合国内国外资源,吸引具有国际视野与海外学习背景的法官、仲裁员、调解员、涉外律师和海外高层次法律人才,建立国际争议解决专业人才库,为打造“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等储备优秀人才。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