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司法所实行垂直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编办、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问题
2001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粤委办〔2001〕13号),省编办下发通知,率先在全国开展基层司法所“立户定编”工作。2006年,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中央编委统一核定了各省政法专项编制,在此基础上,经我厅会同省编办向司法部和中央编办争取,中央编办先后两次专项下达了政法专项编制用于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省编办已全部分配下达各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近年来,针对包括司法所在内的司法行政机关任务量增长、需增强人员保障等实际情况,我厅多次向司法部和有关部门反映,但因政法专项编制核定权限在中央编办,在当前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的形势下,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几乎无可能取得突破。如中央编办几次强调,地方政法系统2008-2012年增编总盘子内所有政法专项编制已全部下达完毕,且目前也没有新的增编计划。为破解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政法事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2015年,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文件,指导各地按照中央精神进一步优化政法各部门职能配置和组织架构,科学配置、合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加强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并在一些领域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以解决政法专项编制不足问题。因此,在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的大背景下,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工作力量,一方面是要立足现有机构编制总量,结合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把有限的资源力量下沉和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另一方面,在一些适合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的领域,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解决基层司法所职能任务增加与人员编制不足的矛盾。如聘请专职调解员和社工等参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二、关于司法所垂直管理问题
2001年,省委、省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粤委办〔2001〕13号),明确“乡镇(街道)司法所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2〕2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4〕71号)等多个司法部部门规章也强调要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司法所管理体制。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规定要求,我厅努力作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去年将茂名全市司法所由镇街管理为主调整为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佛山市司法所管理体制问题也取得了重要突破。目前我省大部分司法所实行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关于司法所调整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事、人、财、物、权”等所有方面脱离所在辖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干预,直接归属于上级司法局的建议,经与省编办等部门研究,在当前党中央部署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强调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人有权有物,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的情况下,将司法所管理体制调整为县(市、区)司法局垂直管理暂无政策依据。今后,我厅将继续与省编办等部门进行沟通,着力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以更好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
三、我厅着力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举措
司法部新组建后,高度重视包括司法所建设在内的基层法治建设,司法部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必须切实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司法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所建设。
(一)进一步优化完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抓好司法所工作机制建设,关键是要优化完善县(区)级司法局的工作机制,理清县(区)级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的职责分工。一是进一步明确县(区)级司法局职责清单;二是规范县(区)级司法局业务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三是细化县(区)级司法局人、财、物各项管理规定。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司法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意见》后,研究制定并下发我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司法所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要目标、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在《广东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基本指引》(粤司办〔2016〕572号)基础上,制定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工作管理制度及相应考核办法,对司法所建筑外观、标牌标识及悬挂、业务用房设置、装备设施等进行统一规范。
(三)进一步解决司法所基础保障问题。一是全面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司法所的业务用房建设。通过改扩建、腾退、置换等多种方式,重点解决部分司法所明显窄小、明显破旧、明显影响服务形象的“三个明显”状况。二是加强装备设施建设。2018年10月前由省厅统一提出基本标准,选取地市试点后形成全省司法行政装备设施建设标准,推动各地分年度抓好落实,至2020年全省司法所装备设施配套完善。三是加强司法所办公业务经费保障。在落实好《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广东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08〕196号)提出的司法所公用经费年人均达3万元以上标准基础上,分地区逐步提高标准,至2020年全省各地司法所公用经费保障力度大幅提升。
(四)进一步充实司法所队伍力量。一是加大对政法专项编制落实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努力提升政法专项编制使用效能,降低空编率。二是以人民调解工作纳入2018年省民生实事工程为契机,落实好为粤东西北地区每个镇街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同时要求各地为每个镇街增配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三是2018年9月前会同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开展“校所合作”,建立我省“校所合作”工作机制,选取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梅州、湛江7个地市作为试点,由市司法局协调当地教育部门联系属地高校同步启动计划,形成辐射效应,为全省基层司法所增添新生力量。2019年6月前在全省全面开展“校所合作”计划,并形成长效机制。四是2018年12月前,安排实习律师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特别是司法所)开展实务训练和值班工作。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聘专职调解员、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所工作,争取至2020年全省司法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的工作人员比例达到40%。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