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广东省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创新社区矫正制度,助力平安广东建设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加快社区矫正地方立法步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3年广东省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粤司办〔2013〕104号),对明确全省各级社区矫正机构权责、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起到指导性作用,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依据。同时,各地级以上市也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
2016、2017年国务院两次将社区矫正立法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2016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并广泛征求意见。2018年3月11日下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出,要研究编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统筹安排今后五年立法工作,指出要加强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立法。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社区矫正法》列为2018年立法计划的初次审议项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内司委历来十分关注、重视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近年来多次采取实地考察、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积极推动我省社区矫正地方立法工作。
考虑到社区矫正立法涉及到罪犯和刑罚、国家司法制度等内容的调整和规范,已超出地方立法权限,建议待国家《社区矫正法》出台后,我省再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制定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或条例。同时,省司法厅将继续加强对我省社区矫正地方立法的调研论证及法规起草工作,积极关注国家《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动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地方立法进程。
二、建立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增设社区矫正执法警察这一新的警种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增加政法专项编制事权在中央,广东省不能自行审批,中央为我省下达第三批政法专项编制时明确,地方政法系统2008-2012年增编总盘子内所有政法专项编制已全部下达完毕。因此,在中央没有为我省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前,我省难以为专职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增加编制。
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社区服刑的罪犯,有一定的现实危险性,在监督管理中经常会遇到不服管的现象,而且近年来社区服刑人员行凶伤人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工作不具备强制力,更缺乏应急处突方面能力,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需要性和紧迫性。鉴于在增设社区矫正执法警察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和编制,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要求,参照兄弟省(区、市)做法,采取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资源的办法,抽调监狱戒毒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08年开始,选择有市属监狱或强戒所的广州、佛山、惠州、湛江、汕头、深圳等地作为试点。其中广州市司法局拟定了《关于市属监狱和强戒所与区司法局结对派驻司法警察参与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方案》,由市属9个监所单位与11个区司法局结对,确保每个区至少有2名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经过近十年的积极探索,2018年省司法厅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省再统筹抽调127名监狱戒毒警察延伸管教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安排到县(市、区),并制定下发了《广东省司法厅抽调延伸管教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监狱戒毒警察管理办法(试行)》。目前全省共抽调了205名监狱、戒毒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他们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一)参与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工作;(二)参与开展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三)参与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宣告和解除;(四)参与开展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和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五)参与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集体活动,协助开展点验、训诫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六)参与做好社区矫正重点对象的监督管理;(七)协助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追查、收监执行和法院禁止令执行工作;(八)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所外就医强戒人员、刑释和解戒人员回访;(九)协助监狱、强戒所处理刑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化解罪犯、强戒人员婚姻、家庭、财产等矛盾纠纷;(十)协助完成其它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各地均反映,监狱戒毒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效果非常好,极大地强化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震慑力,有利于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和教育矫治质量的提高。
司法部于今年5月24日在广州召开全国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工作座谈会,主题之一就是研究新时代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特点和规律,积极推进监狱戒毒警察延伸管教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广东省社区矫正用警工作经验在会上作了专门介绍,得到司法部领导和各省(区、市)参会领导充分肯定。
存在的困难:目前《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社区矫正用警缺乏法律依据。抽调监狱戒毒警察延伸管教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只是权宜之计,且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仍然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狱戒毒警察只能是协助工作,用警效力大打折扣。此外,抽调警察工作期限为一年,往往业务刚熟悉就要轮换,不利于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素质提高。
三、加强保障力量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中央政法专项编、地方行政编、政府雇员、政府购买服务等类型构成。截至今年3月底,省、地市、县(市、区)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仅603人(其中省11人,地市91人,县级501人);基层司法所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比较难以统计,因为大多数属于兼职;全省抽调了205名监狱、戒毒警察延伸管教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的现状,2018年省司法厅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加强县(市、区)和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力争每个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每个司法所有1名以上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经各方面共同努力,目前全省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配备工作人员平均约为4.1人。
2、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广东省社区矫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精神,不断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构建司法社工服务项目体系,并建立了多元化帮教基地。如佛山市各区司法局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为每个司法所配备一名以上的社工,聘请有心理咨询工作经验的社工对每一名新入矫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和评估,定期对社矫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深圳建立“青少年事务社工+心理咨询义工+司法矫正社工”联动机制。目前全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组织97家,社会工作者979人(其中社会工作师89人,助理社会工作师322人,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140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组织128个、社会志愿者19440人;建立就业基地153个、教育基地140个、社区服务基地507个;2017年开展集中教育335797人次、个别谈话358196人次、心理辅导92171人次、社区服务364931人次,对有需要的社区服刑人员落实低保474人次、落实承包田10646人次、技能培训2363人次、指导就业8205人次,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治率达100%。
此外,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方面,我省社区矫正机构加强与共青团的合作,不断完善相关协作机制,从2014年开始配合共青团实施“伙伴同行”项目,做好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团省委牵头通过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引进珠三角优质社工资源协助粤东西北地区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全省青少年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均衡发展。2017年全省帮助、协调18周岁以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复学共计245人。
3、积极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为规范全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信息化应用水平,每年省司法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与全国同行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2017年省司法厅还投入近50万元,组织编印了《广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手册》,拍摄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教学片》,下发到全省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便于工作人员随时学习。
(二)加强社区矫正场所建设
自2014年始,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广东省社区矫正工作,省司法厅先后制定下发了《广东省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指引》(粤司办〔2014〕99号)、《关于推进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和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意见》(粤司办〔2017〕107号),对社区矫正场所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和工作指引。2017年,全省共投入1.35亿元,全面建成21个地级以上市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和121个建制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为社区矫正机构全面履行职能提供了有效平台和载体,规范了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三)健全社区矫正机构
2009年广东省政府机构改革中,省编办充分考虑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形势发展和任务需求,在省司法厅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处,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专门管理机构。2016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省直部门内设机构和职能配置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粤府办〔2016〕20号),将社区矫正工作处更名为社区矫正管理局,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定位。截至2017年底,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121个建制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均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专门机构,基层司法所均有专人或者工作人员兼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全省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为更好地履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职能,目前佛山、河源市司法局经属地编办批复同意将社区矫正科更名为社区矫正管理局,全省另有11个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更名为社区矫正管理局。
(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实现动态增长
近年来,省财政积极支持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一是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经费300万元,安排团省委青少年社区矫正经费200万元,用于省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协调等方面。二是2017年广东省政府将“支持欠发达地区提高2.2万名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质量”列入十件民生实事工程,省财政自2017年起每年安排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2500万元转移支付到粤东西北经济欠发达的94个县(市、区)。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社区矫正属于地方事权,相关经费应由同级财政保障。省财政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等方式,提高地方政府履行事权的可支配财力。各地能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精神,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逐步提高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水平,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存在的困难:1、社区矫正任务重、压力大,人少、事多、保障不足的困难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根本解决。2、近年来我省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虽然有了一定幅度增长,但经费保障总体水平还较低。此外,由于我省珠江三角洲与粤东西北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水平全省参差不齐,欠发达地市和县(市、区)社区矫正经费预算标准偏低,如2018年潮州市社区矫正财政预算仅为7.5万元,韶关市始兴县为0.4万元。
四、创新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一)积极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
实施社区矫正以来,省司法厅积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切实做好与各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88号),2017年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订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为社区矫正工作各部门衔接配合提供了基本依据。为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出境防控工作,今年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出境防控工作的通知》(粤司〔2018〕151号),全省范围内就防控社区服刑人员非法出境建立了报备、核查机制。此外,省司法厅会同省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实施方案》,就社区矫正业务协同开展试点,争取2018年底前在全省全面试行。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打造“智慧社矫”
我省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得到司法部社矫局的充分肯定,在去年杭州会议上被部局领导列为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第一方队。一是实施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升级改造,增加智能电子围栏、敏感人员关联、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功能,推进系统在社区矫正执法实战中的应用。二是推进社区矫正远程督察系统建设,在全国率先实现部、省、市、县、镇五级联通。至2018年4月,我省已完成所有社区矫正中心多点监控图像联通,并与司法部指挥中心对接,对接比例居全国第一。三是探索社区矫正移动执法模式,实施社区矫正系统APP项目。四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化监控,全省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监控(手机、手环)的比例达76.7%。五是积极探索制定“智慧社矫”总体规划思路。利用社区矫正一体化大平台为载体,深入挖掘和应用社区矫正大数据、推进社区矫正信息规范和标准大统一。促进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与社区矫正深度融合,实现社区矫正全过程、全方位的智能化,构建“三大两网一化”(大平台、大数据、大统一,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化)的社区矫正信息化体系。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高教育矫治质量
一是全面实施“五个一”教育矫治模式。为落实治本安全观,努力将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降低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确保“两个八小时”落实到位,在全省社区服刑人员中实施“五个一”教育矫治模式,即县级司法局或者司法所每月集中组织一次入矫宣告、一次教育学习、一次社区服务,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点名,每半年开展一次“震撼教育”。二是开发社区矫正远程教育平台。该平台图文并茂,具有操作简单、内容丰富、随时随处进行学习等优点,极大地方便了社区服刑人员完成8小时学习任务,学习内容更容易入脑入心。三是通过建立微信教育平台等载体,结合时事热点,有针对性的投放教育内容,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四是组织编印《广东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读本》,规范教育内容,积极开展法律常识、行为规范、传统文化等方面学习。五是加强心理疏导。各地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有针对性地抓好心理矫治,使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期间能够自觉、顺利接受矫治,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在消除违法犯罪心理、修正行为恶习、适应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身心发展和价值实现,向社会回送守法公民。
存在困难:受场地、经费、师资不足等客观条件影响,加上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分散,个别地方在落实“两个8小时”(学习教育、社区服务每月分别不少于8小时)要求方面存在打折扣现象,组织学习、活动的形式比较单一。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贵委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