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新所补助经费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韶关市政府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戒毒人员经费保障问题
韶关所于2016年7月搬迁到新址办公,设计收治规模从旧址的500人增加到1000人。从2016年起,韶关市财政已按省有关规定安排新所实际收治人数500人的戒毒人员经费,已达到我省《关于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粤财行〔2015〕152号)文件要求,已落实了戒毒人员经费保障。
二、关于搬迁后配套设施建设资金问题
韶关所新址搬迁后,为充分保障该所正常运转,逐步完善相关设施设备,2018年韶关市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该所“购买服务经费”“警察专项经费”等项目,统筹用于该所设施设备配套更新及日常运转开支。同时,因韶关市财力有限,韶关戒毒所提出仍存在配套设施费用约1000万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韶关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提高地方政府履行事权的可支配权力,支持欠发达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近年来,省财政通过进一步压减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不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为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财力保障。经沟通,省财政厅建议韶关市财政统筹使用好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结合本级财力情况和韶关戒毒所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强制隔离戒毒所经费,确保韶关戒毒所职能的发挥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争取省财政和地方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经费保障机制,做好我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经费保障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