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司法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司规〔2017〕9号)等规定,我厅开展了2017年度仲裁机构登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开展检查工作的过程
我厅就开展2017年度仲裁机构登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2017年11月16日上午,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我厅从《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仲裁机构登记)》(2017年11月版)中,随机抽取出深圳仲裁委员会作为此次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仲裁机构登记)》(2017年11月版)中,随机抽取出陈小京(行政执法证号:0155732)、潘文琳(行政执法证号:0110289)作为此次执法检查人员。11月17日,我厅通过电子邮件和EMS等两种送达方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发送《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配合做好2017年仲裁机构登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11月28日,我厅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自查报告;12月4日,我厅派出经随机抽取的两名执法检查人员赴深圳仲裁委员会实地检查。
二、检查情况和结果
经书面和实地检查,我厅掌握到的深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机构登记方面的情况如下:
(一)仲裁机构登记许可条件的保持情况
1.深圳仲裁委员会名称未变、有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此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深圳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十二人。此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的规定。
3.深圳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组成人员中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人数为11人,所占比例为73.3%。此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的规定。
4.通过查看现场随机抽取的15名仲裁员简历,未发现深圳仲裁委员会所聘任的仲裁员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5.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置有仲裁员名册。
(二)仲裁机构变更备案情况
1.深圳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未发生变更。
2.深圳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目前为第五届,于2014年1月29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发文聘任,已发生变更,但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未按照《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登记机关(我厅)备案。
(三)其他事项
1.深圳仲裁委员会虽住所地未发生变更,但因市政地名办对整条街道的门牌编号有所变动,因此需向我厅提供地址同一的说明材料。
2.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供给执法检查人员的现行章程中,第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和委员12名”。此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的规定和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的规定。
3.通过现场随机抽查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年2005号至2010号以及2017年7号至8号的案件卷宗,未发现深圳仲裁委员会有超越仲裁执业范围的情形。
4.通过查看深圳仲裁委员会现场提供的现行组织机构名单及地址,未发现深圳仲裁委员会有违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情形。
三、检查处理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我厅除将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法公开外,将发文要求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改正检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