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益强等代表:
您牵头提出的关于加大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预算,努力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的建议
公共法律服务以民生领域为重点,为全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服务,开展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领域的公益性法律服务,开展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服务,为困难群众和特定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教育、帮扶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在提升社会治理、基层治理能力和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律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16年,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将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列为省司法厅主要职责。今年5月22日广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开幕式上,省委胡春华书记代表中共广东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中提出,在今后五年要“提供更多优质便捷经济的公共法律服务,落实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打造覆盖城乡的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重要内容的法律援助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也得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6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支持欠发达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及公职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列入了2016年的广东省十件民生实事内容。今年4月,省委胡春华书记就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出批示,强调“这件事情要坚定不移地做下去。依法治国一定要在广大群众中树立法治意识才有坚定的基础,具体方式要在探索中不断改进”。
针对我省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当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为推动“十三五”时期我省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创新升级,今年3月,我厅印发了《广东省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十三五”规划》,就如何全面推进法律服务工作,全力打造广东法律服务工作升级版,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努力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明确了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争取,努力推动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关于加大购买法律服务的财政预算,努力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的建议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我省修订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公布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粤财行〔2015〕276号),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被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近年来,我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2015年5月底,全省近2.6万个村(社区)实现了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由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各地按一个村(社区)不低于一万元的标准给予律师经济补贴。二是2015年12月8日,安排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专项经费2100万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开通了全省统一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平台,实现全时段、全地域、全范围覆盖,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接听群众来电超过50万通,接通率和群众满意度均超过98%。2017年安排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平台的扩容和运行项目经费3561.8万元。三是全省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补助等方式,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截至2016年底,全省有政府购买服务的专职人民调解员3048人。四是开展广东省法律援助青年志愿者行动,已向社会招募141名法律援助青年志愿者。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全额保障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相关工作经费的基础上,通过省级政法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予以支持,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保障了各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的有序开展。一是2017年省财政安排省司法厅构建公共法律服务等专项经费4,600万元,主要用于省本级法治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和管理工作;二是安排全省欠发达地区司法行政部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6,440万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统筹用于开展各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三是专项安排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和普法专项经费14,984.5万元,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普法宣传等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的责任。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今年3月30日,省司法厅曾祥陆厅长到省财政厅商谈,详细介绍了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并商请省财政厅继续支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帮助落实社区矫正民生实事专项经费和增加省级财政普法专项经费,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保障。接下来,我厅将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探索实践,将公共法律服务有形化、产品化,不断丰富公共法律服务购买项目清单,实现“菜单式”供给、“订单式”服务;引导、督促全省各地政府按照省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区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科学安排部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资金支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全省各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司法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