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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广东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广东省司法厅公告 〔2018〕第9号)

时间 : 2018-07-13 08:54:50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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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公告

 

2018〕第9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加强广东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近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六部委文件精神,更好地促进我省人民调解员队伍科学发展,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广东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与省委政法委、省高院、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在201872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联系人:欧志雄

联系电话:020-86351187;传真电话:020-86350158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 

邮政编码:510405

E-mail:845070824@QQ.com

 

 

 广东省司法厅 

2018711

 

 

 

 

关于加强广东省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努力把广东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依法推动。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坚持择优选聘。按照法定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四)坚持专兼结合。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五)坚持指导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选任聘任,严把队伍“入口关”

1.严格人民调解员条件。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组成。聘任的人民调解员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2.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

3.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新当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4.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专兼结合,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颁发聘书。要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人民调解员。要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5.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增加专职人民调解员。

6.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基本标准。全省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人口多、矛盾纠纷多、调解任务重的地方应适当增加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7.做好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乡镇(街道)、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主要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要配合。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单位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具体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切实履行工作责任

8.新时代人民调解员的主要职责任务。一是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三是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四是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五是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六是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七是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强化思想作风建设,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9.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调解文化,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10.强化党建工作。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单独建立党组织,落实基层党建基本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员标准,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发挥党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11.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教育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培养优良作风。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设立单位、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公布接受投诉的信息渠道,在接到有关对人民调解员的意见、建议、咨询和投诉后,要及时核查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必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综合业务能力

12.加大培训经费保障。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应当纳入年度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13.明确培训责任。按照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的原则,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县(市、区)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大中型企业、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省司法厅负责制定全省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组织人民调解员骨干示范培训,建立培训师资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作为培训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14.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选派有经验的法官参与培训。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积极吸纳人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通过委派调解、委托调解,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的力度。

15.丰富培训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协会要根据本地和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16.创新培训形式和载体。要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培训机构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人民调解员培训深度融合。

(五)强化监督管理,保证队伍纯洁性

17.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根据人民调解员工作实绩、遵守纪律、职业道德和出勤表现等履职情况,建立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18.建立名册制度。村(居)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信息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报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县(市、区)司法局备案。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报县(市、区)司法局或司法所备案。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广东省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在册人民调解员基础信息。

19.对人民调解员情况进行公示。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定期汇总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

20.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人民调解员应配发人民调解员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佩戴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员徽章,挂人民调解员证。

21.人民调解员证实行动态管理。人民调解员证样式由省司法厅负责设计,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本辖区人民调解员证,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民调解员证的具体发放、登记造册、回收处理等管理事宜。

22.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定。根据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储备情况、调解纠纷数量、调解纠纷的难易程度、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群众满意率等,将人民调解员分为特级人民调解员、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将人民调解员的等级与其绩效挂钩,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服务热情。人民调解员等级标准由省司法厅制定,也可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23.完善退出机制。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六)广泛发动动员,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格局

24.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的积极作用,推动在村(居)民小组、楼栋(院落)等建立纠纷信息员队伍,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隐患。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25.统筹系统资源。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资源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

26.建立调解和咨询专家库。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调解纠纷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调解和咨询专家库。专家要吸收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人事、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城乡建设、山林土地权属、农村土地承包、金融保险等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专家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并以“特邀调解员”身份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调解和咨询专家库可以是包含多领域专业人才的区域性综合型专家库,也可以是某一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专家库。专家库的设立单位应当将专家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

(七)强化工作保障,维护调解队伍权益

27.提供物质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28.建立“以案定补”制度。县(市、区)司法局对依法统计在册的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员就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或者虽然调解不成功,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调解工作,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

29.经费及时公开公示。省司法厅或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应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每年向社会公开人民调解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0.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民政部门要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鼓励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承接人民调解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调解纠纷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够为群众提供优质的调解服务,满足群众的调解需求。

31.细化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措施。中组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将从事“纠纷调解”作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之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具体措施。

32.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33.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

34.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协会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等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党委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要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指导。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着力解决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水平。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人民调解员协会要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积极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典型宣传、权益维护等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服务和管理。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不重视、不到位的相关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向党委报告,提出整改或责任追究意见。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要为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创造条件,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比例。财政部门要按照《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7515号)的要求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综治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司规〔20174号)等法规规定,从多方面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表彰宣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鼓励人民调解员采用新方法、新手段、新载体开展人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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