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推动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推进依法治省、法治广东建设,2016年,我省启动《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稿反复征求有关单位、9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及有关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二次审议。修订通过《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为推动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加快建设法治广东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条例》共29条,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新要求,将原法规名称中的“法制”修改为“法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重点对象,细化了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分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强化了法律责任。新修订《条例》反映了鲜明的时代要求,确立了“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基本原则,以“宣传宪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推动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同时,《条例》体现了创新务实的特点,对“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门联系会议、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开展以案释法、媒体普法责任、新媒体新技术运用、重要节点主题活动”等作出具体规定。
省普法办、省司法厅将组织各级普法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解读《条例》,认真组织《条例》贯彻实施,推动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打造广东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正义、社会法治环境最好地区之一作出积极贡献!
厅法制宣传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