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全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完善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实效,省司法厅起草了《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于2017年8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现将我厅对听证会参加人员意见的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张贵友(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华乐街司法所所长):
1.建议适当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的补贴标准;
2.折抵制度、助理制度、“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等制度设计良好,建议尽快落实。
采纳情况说明:《若干意见》已经明确了建议2的内容,予以采纳;建议1因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是不低于1万元,没有封顶,所以不存在提高的问题。今后,我厅将把推动提高律师经济补贴资金标准作为工作内容之一,继续加以推动。
(二)许红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1.法治讲座场地和设施配备不足、受众对象难以集中、效果不甚理想;建议对辖区内的学校、企业等开展专题讲座,主要以镇街司法所为组织单位予以开展;
2.建立折抵制度很有必要,建议加快落实 ;
3.工作宣传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以公示牌的形式宣传,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
4.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系统存在一些问题,如PPT难以上传等,建议升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系统,并且加强系统开发者与律师的沟通交流。
采纳情况说明:《若干意见》已经明确规定了建议2、3、4涉及内容的相关措施,予以采纳;建议1的内容涉及实际操作的问题,我厅认为很有必要,而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也鼓励法律顾问律师尽量通过向某一特定群体,比如学生、妇女、老年人、企业主等,来开展法治讲座,以不断提高法治讲座的效果,但考虑到《若干意见》是规定工作上的政策措施,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不可能一一涉及,所以暂时先不写那么具体。
(三)李凤(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祖庙司法所工作人员):
1.建议给予服务偏远地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更多补贴;
2.考虑到精准服务需要,每次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是否可以更长,比如两年、三年;
3.建议明确“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仅仅限于“市辖区以外的县(市)所属村(社区)”;
4.建议删除公示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证号的内容;
5.建议慎重考虑“司法所每个月例行检查的规定”可执行性的问题。
采纳情况说明:《若干意见》已明确规定了建议1的内容,予以采纳;因为之前没有任何规定限制服务合同周期,故建议2予以采纳;考虑到全省每个地市的差异性,对建议3的内容予以采纳,修改《若干意见》相关内容,将主动权交给各个地市;建议4的内容予以采纳;关于“司法所每个月例行检查的规定”,《若干意见》明确此内容,但对检查的方式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采用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建议5的内容予以吸收采纳。
(四)罗永丽(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白云社区居委会主任):
肯定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建议继续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其他具体的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说明:将出台《若干意见》,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予以采纳。
(五)肖福来(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1.以开展法治讲座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形式上过于僵硬,某些社区难以做到每个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建议设置一年召开一次法治讲座的底线;
2.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要登记纸质日志,还要进行系统操作,很多时间浪费在事务性工作上,有抵触情绪,建议减少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的事务性工作;
3.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补贴要增加,尤其是服务偏远地区的,另一方面,考核要更加严格;
4.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制定服务计划应有所区别;
5.建议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与村(社区)签订服务时间相对较长的服务合同,以保障服务关系的稳定性。
采纳情况说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意见》明确规定了法治讲座和每个月现场服务时间要求,故建议1不予采纳;关于律师工作日志,省厅规定是必须要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对律师没有要求一定要有纸质日志,可能是执行中出现偏差,将在今后加强监督指导,避免镇街司法所将一些自身应当履行的职责要求法律顾问律师代为履行。《若干意见》规定的助理制度也是基于这点考虑,建议2予以吸收采纳;建议3普遍提高经济补贴资金现阶段不予采纳,其他内容《若干意见》已经包含,予以采纳;《若干意见》已经明确规定实行精准服务,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主要服务事项不同,建议4予以采纳;因为之前没有任何关于服务合同周期的限制性规定,故建议5予以采纳。
(六)赵莉莉(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1.建议不把纸质日志的填写作为硬性要求;
2.目前法治讲座组织困难,建议每年四次法治讲座中由镇街司法所牵头组织1至2次,包括开展跨街道的法治讲座等。
采纳情况说明:关于律师工作日志,省厅规定是必须要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对律师没有要求一定要有纸质日志,建议1予以采纳;关于法治讲座的问题,《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建立法治讲座折抵制度,法律顾问律师通过实现录制不少于1个小时的法治宣传(讲座)内容,刻录成光碟送至村委会,或者通过APP推送等方式,折抵一次法治讲座,每年折抵的次数不超过两次”,至于由司法所组织的问题,考虑到全省各地司法所之间差异太大,省厅不宜在《若干意见》中强制规定镇街司法所一定要组织多少次法治讲座,故建议2不予采纳。
(七)朱伟坚(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街如意社区居民):
建议增强律师服务的主动性;律师值班服务时,没有村(居)民咨询,可以主动上门服务。
采纳情况说明:按照省厅文件要求,现场服务无服务需求时,律师应当入户发放便民服务卡并提供法律服务,建议予以采纳。
(八)何啟华(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白云社区居民):
律师到村(社区)开展现场服务时,有时候没有人来咨询,宣传工作还有待加强,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到户,让每一位村(居)民了解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采纳情况说明:《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加强工作宣传和工作中先进典型宣传的措施,予以采纳。
(九)梁志森(佛山市禅城区同福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建议适当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补贴。
采纳情况说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是不低于1万元,没有封顶,所以不存在提高的问题。今后,我厅将把推动提高律师经济补贴资金标准作为工作内容之一,继续加以推动。
(十)彭穗芳(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街如意社区居委会主任):
《若干意见》提出刻录法治宣传光碟,社区没有播放光碟的设备,建议予以考虑。
采纳情况说明:《若干意见》除规定刻光碟以外,还规定可以采用APP推送等方式,我们将在修改《若干意见》时对是否需要征得村(社区)同意予以考虑。
(十一)黄少玲(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小塘村村民):
建议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补贴。
采纳情况说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是不低于1万元,没有封顶,所以不存在提高的问题。今后,我厅将把推动提高律师经济补贴资金标准作为工作内容之一,继续加以推动。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