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司法鉴定机构是公共法律服务各级窗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外在形象及服务窗口建设,直接关系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整体形象。为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司法鉴定机构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服务窗口标准化,提升司法鉴定行业整体形象,提高服务水平,省厅在《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的实际情况,草拟出《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计划在标准出台后全省推行实施,旨在尊重各司法鉴定机构个性化需求基础上,统一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窗口建设及各种形象标识。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8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邮编510405。
传真请发至:(020)86351075。
电子邮件请发至:sfjd@gdsf.gov.cn
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
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引言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服务窗口标准化,提升司法鉴定行业整体形象,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制定本标准。
目录
1. 范围 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
3. 术语和定义 6
4. 服务对象 7
5. 通用标准 7
6. 升级标准 10
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
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各司法鉴定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对象、通用标准和升级标准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各司法鉴定机构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司发通〔2014〕49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粤司办〔2016〕442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标准。
3.1. 司法鉴定机构服务窗口
司法鉴定机构服务窗口(简称“服务窗口”),是各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接待来访、接听来电,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受理司法鉴定申请等服务的环境和场所。
3.2. 服务窗口基础设施
服务窗口基础设施是指保障服务窗口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所需的各类设施。
3.3. 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升级标准。通用标准是指所有服务窗口必须达到的建设标准;升级标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年咨询总量达到10000人次以上或年度承办司法鉴定案件达到5000件以上的服务窗口建设标准。有条件的机构可根据实际采用升级标准建设。
4. 服务对象
办案机关(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及需要司法鉴定服务的群众。
5. 通用标准
5.1. 选址
服务窗口应选址于本司法鉴定机构入口处附近,能让群众进门后第一时间找到。
5.2. 服务窗口面积
服务窗口建筑面积应为5平方米以上。
5.3. 基础设施
5.3.1. 司法鉴定机构入口
统一在司法鉴定机构入口正面或侧面显著位置悬挂司法鉴定机构中文名称牌匾。若服务窗口正对门口,可视情况减少牌匾数量。入口大门使用透明玻璃自动门或双开门。
门口处设置工作时间标示牌、司法鉴定机构电话、“12348”公共法律服务电话。
牌匾、门楣标志组合、玻璃门贴、玻璃门门标识制作参照《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服务窗口视觉识别系统》。
5.3.2. 功能区域划分
服务窗口划分为咨询受理区域和公共区域两部分。公共区域与咨询受理区域应有一定间隔。服务窗口与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检查室等业务区域,按照需求进行隔离。
5.3.3. 咨询受理区域
5.3.3.1 配备办公桌椅、电源插座、电话接口、互联网网络接口。工作台面高度宜为75 cm左右,宽为100 cm~150 cm。
5.3.3.2 配备联接互联网的电脑、电话机、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
5.3.3.3 放置相关格式文书表格。
5.3.3.4 为服务对象提供办事所需的文具。
5.3.4. 公共区域
5.3.4.1 设置公开栏,内容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内容参考附件
5.3.4.2 设置宣传栏、滚动发布各类信息的电子屏及相关设备、司法鉴定知识资料架。
5.3.4.3 便民设施
5.3.4.3.1 配备时钟、应急药箱。
5.3.4.3.2 配备供服务对象等候使用的连座靠椅五位以上、饮水机(配一次性杯)。
5.3.4.3.3 提供办事指南、相关格式文书表格及填写范本。
5.3.4.3.4 提供服务对象使用的书写台凳、文具。
5.4. 其他基础设施
5.4.1. 监控设备
配备可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设施,服务窗口实现监控无死角覆盖。
5.4.2. 空调
根据空间面积安装一定数量的空调。
5.4.3. 照明
室内照明应照度适中,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5.4.4. 消防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安装防火灭火系统,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等。
5.4.5. 应急管理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制度化。应将“应急处置预案制度”装订成册,提交各窗口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每年应按“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演练。
6. 升级标准
服务窗口升级标准应在满足“5.通用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前提下,可设置服务大厅,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服务大厅建筑面积应为50平方米以上。
b)设置服务前台,提供引导、排号等服务。
c)配备自动排号系统,并设置“一米线”标识。
d)咨询区域应设置私密接待室。
附件: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服务窗口视觉识别系统(具体美工设计待制作)
附件
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服务窗口视觉识别系统
视觉识别系统(VI)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广东司法鉴定的logo标识;
二、司法鉴定机构标志专用印刷样式(字体);
三、组合(logo、字体);
四、辅助底纹;
五、统一便签纸、司法鉴定意见书版式;
六、公开栏、宣传栏(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七、门楣标志组合使用规范;
八、咨询区、受理区、公共等候区指示牌;
九、玻璃门贴、玻璃门推拉门标识;
十、服务窗口背景墙;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门牌;
十二、工作时间标示牌;
十三、信封;
十四、名片;
十五、工作服务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