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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19-07-01 15:21:00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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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二次会议第11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韩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体系构建并促进法律服务深度合作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委编办、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参与并努力推动和探索大湾区法律体系构建

在粤港澳大湾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律体系”的特殊环境下,推进湾区综合立法必须获得国家授权,现阶段我省还不具备相关的立法条件。我们将充分考虑代表的意见,积极探索和推动大湾区法律体系的构建,从日常管理、制度优化等方面逐步破除各种发展障碍:对于部分限制共同发展、设置行政门槛的制度规范,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适当放宽或调整;对于有利于促进合作与发展的先进制度、经验或措施,通过规范性文件、规章、法规等形式进行具体和固化;对于涉及国家事权或需要国家统一协调的建议事项,主动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和请示。

在借鉴港澳地区法治先进经验方面,我省已取得一定成效。一是广东法院特别是广东自贸区片区法院(南沙片区法院、前海法院和横琴法院)积极探索聘请港澳籍陪审员和调解员参审、调解案件的做法,共聘请58名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和108名港澳籍调解员。二是广州仲裁委牵头成立了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同时,广州仲裁委在南沙设立南沙国际仲裁中心,该中心是由广仲、香港、澳门仲裁界及法律专家在广州市政府和南沙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共同组建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平台,建立国际化的专业仲裁员名册,设置广州国际仲裁模式、香港国际仲裁模式及澳门国际仲裁模式三种庭审模式供当事人选择,积极满足境内外当事人对仲裁服务的需求。此外,广州仲裁委与广州港务局等单位联合港澳仲裁界组建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通过粤港澳合作的方式填补了广东航运仲裁的空白。三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牵头成立了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深圳国际仲裁院允许香港人士多角色参与仲裁业的发展,根据其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时适用香港法、在香港开庭,还可以约定或指定香港籍的仲裁员等。根据《仲裁规则》,香港地区专业人士可以以理事、仲裁员、调解员、专家证人、代理人等多种角色,通过仲裁院的平台参与自贸区及内地的商事法律服务。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依托上述两个平台,努力推动大湾区内各仲裁委员会规则贯通、仲裁员名册共享和仲裁制度宣传资源互补。

二、关于建立粤港澳三地之间的法律服务联合会

我们赞同粤港澳三地之间应加强法律服务合作。我厅与省律协将推动成立粤港澳律师联合会,充分发挥广东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等平台作用,整合和聚集粤港澳三地律师和行业协会资源,打造共建共享、互联互信的合作平台,不断拓展合作空间,创新合作机制,共同提升国际法律服务水平,加强跨境、跨法域法律事务合作,为中国企业尤其是大湾区企业“走出去”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同时,我们将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专业研讨、论坛等活动,建立粤港澳法律人才双向交流培训机制。协调有关部门,为大湾区内法律人才在通关、工作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和便利。

三、关于成立法律研究院

我们认为加强三地法学理论、法律教育、法治文化及法治实践的交流合作对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去年以来,我省已有多家高校成立了以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为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一些实务部门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广州开发区与北京大学法学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筹备成立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综合各方面因素,我们认为可充分依托现有资源搭建粤港澳法律交流合作与研究平台。下来,我厅将根据实际职能,推动建立粤港澳法律界专业团队定期互访、研讨机制,支持三地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大湾区法治研究与交流。

四、关于建立营商环境法治指数体系并定期发布营商法治指标

我们认为,优化营商环境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流湾区的重要条件,必须加快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目前,我厅已启动相关工作,在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推动研究制定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在适当的时候,对全省各地,特别是大湾区地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评估,并视情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五、关于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

针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争议日益增多的实际,我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快速、高效、便民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2017年12月27日,我厅指导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联合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成立全省首家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截至2018年底,我厅已推动9个地市共建立15个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2018年共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54宗。2018年,我厅指导广州市司法局充分利用广东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丰富的专家团队优势,挑选了200多名专家组建专家库,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供重要的专业人才支持。

二是积极引导律师队伍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推进方式有:第一,落实我省知识产权领域律师业务规则和指引,有效规范律师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执业活动。第二,鼓励律师代理涉知识产权保护诉讼、非诉讼案件和各类专利申请;支持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引导律师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工作。第三,广泛组织律师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讲活动。第四,组织优秀知识产权律师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第五,组建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和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库,首批10家律师事务所和36名律师入库。

三是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省市场监管局数据表明,2018年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550件,案值5033.8万元,罚没款5021.9万元;受理各类专利案件6611件,结案6501件。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2018年第123、124届广交会共快速调处专利、商标知识产权投诉案件701宗,处理被投诉企业1007家。加大对知名品牌保护,全省经行政认定与保护的驰名商标累计768件。

下来,我厅将在继续推进落实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履行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职责。一是进一步发挥我省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作用,为大湾区及自贸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指导省律协在大湾区及自贸区开展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巡讲,进一步充实我省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和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库,继续加强我省涉外高端知识产权律师人才建设,为大湾区及自贸区建设培养储备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二是充分发挥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职能作用,服务知识产权诉讼活动,助推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加强指导,推动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切实落地、见成效。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程序,组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培训、交流,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对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诉讼的,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做到“应援尽援”。三是加强与知识产权法院的衔接联动,完善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

六、关于共同打造大湾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构建多元化的国际争议解决机制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全面推进,有关投资纠纷和商事争议的发生几率必然加大,必须不断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纠纷解决机制。我厅将以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为契机,推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有效衔接,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港澳人士和企业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建设专门调解涉港澳纠纷的调解组织。重点在涉港澳知识产权纠纷相对集中、需求量大的区域或者行业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加强与知识产权法院的衔接联动,完善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针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探索建立调解快速处理渠道,实现知识产权纠纷高效便捷解决。

二是建立健全粤港澳调解人才库。2018年,我厅指导广州市司法局充分利用广东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丰富的专家团队优势,挑选了200多名专家组建知识产权纠纷专家库,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供重要的专业人才支持。我们将继续建立健全粤港澳调解人才库,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提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

三是探索建立国际商事调解中心。2019年,我厅加强与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沟通协调,拟依托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设立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争取司法部认可和支持,明确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范畴、程序等内容。探索建立健全粤港澳调解人才和调解员认证制度,出台相关文件,设立粤港澳调解人才库,实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宣传力度,鼓励、支持涉外商事纠纷通过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化解纠纷。

七、共同创建法律专业服务机构人才数据库方面

我们认为,应加大粤港澳法治人才培养力度,粤港澳三地可以积极探索共同建设粤港澳法律人才库及其网络平台,明确入库条件和申请程序,支持法律人才网络平台与企业行业组织进行对接。目前,我厅正积极通过搭建涉外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立“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网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专业服务机构人才数据库等方式,为湾区内律师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需求及合作项目信息服务。

八、关于积极推进法律服务业的开放与合作

近年来,省司法厅在CEPA协议和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下,不断促进粤港澳律师业优势互补、紧密协作、联动发展,努力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法律服务新体系,推动形成了多层次、多途径的合作格局,实现了行业交流的制度化和常态化,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下来,我厅将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政策,通过组织特定的培训和考试,允许港澳律师取得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的执业资质,从事一定范围的内地法律事务,推动港澳律师人才流动。进一步深化落实CEPA对港澳法律服务业开放措施,根据司法部授权,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积极推动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复制推广,推动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设立代表处等工作。争取司法部支持,逐步扩大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大湾区法院代理涉港澳诉讼案件范围。落实“放管服”,为港澳律师机构和港澳律师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完善港澳律师业对内地开放政策,推动内地律师事务所到港澳设立分支机构。扎实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处互派法律顾问工作。

九、建立法律服务专业交流互鉴机制方面

我们认为,不同的法律制度为粤港澳交流互鉴提供了基础,应推动三地交流合作机制化、常态化。我们将支持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和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开展工作,探索组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合会,推动组织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和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交流,增进加强三地法律服务机构间的交流互鉴。

十、关于共同创建深度合作区网络服务平台

我们认为应借助互联网手段,完善法律交流平台,提升大湾区法治建设信息化水平。我们将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常态化法律信息交流机制,建立大湾区法律资讯平台,及时互享粤港澳有关法律制度、政策文件、立法动态等信息,使有关规则在大湾区内得到更好遵守。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司法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司法厅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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