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二次会议第116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王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改善广东省企业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进一步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营商环境制度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行简政放权等一系列措施,有力地推动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并在严格规范执法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
一是谨慎作出行政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对企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管局在执法中始终秉承谨慎的原则,对听证公告期满前,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完成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处罚机关均会从拟吊销企业名单中剔除,终止对其的行政处罚程序。避免清理吊销工作中出现“误操作”,赋予面临经营困境但仍然有意经营的企业一定回转余地,激发市场活力。同时按照“审慎审查、包容监管”的原则,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19〕283号),准予因未按时报送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就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企业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可以解除约束轻装上阵,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减少来自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交易对象等的信用约束或限制,对进一步引导企业提高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1年我省出台了《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所有行政机关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公开,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各执法部门也相继细化各自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修订落实《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专门的条文规定“首违不罚”情形,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给予企业纠错的机会,在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更突显其促进意义。
三是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要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除举报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一律在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再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虽然我省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一定的努力和成绩,但行政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问题的确存在,离人民群众的期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2019年3月《广东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印发,为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提供了重要的顶层设计。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积极发挥行政执法在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中的法治保障作用。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执法规范化、透明化。根据中央部署,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继续完善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功能,以统一平台的形式快速满足公众对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与监督的需求,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沟通渠道,方便公众咨询、查询和监督投诉,提高执法公开化水平。进一步规范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作为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必审内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继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一是将贯彻执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纳入法治广东年度考核内容,强化对行政处罚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二是结合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工作,进一步统一全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素,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防止执法部门对企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摒除重复处罚的执法歧视行为。三是严格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条例》,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企业利益的行为。对企业投诉举报的“乱执法、随意执法”问题,及时查处,做到有错必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四是尽快出台《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全面、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随意检查、多重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问题对我省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打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与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创新监管模式和执法方式。今年,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全面推进行政执法网络化、智能化作出统筹部署。“两平台”对接省政务服务网,未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不得实施。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执法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实现行政执法全流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还将对接省“两法衔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信用中国(广东)、财政非税等系统,推进执法监督协同化,形成监督合力。到今年底,在珠三角地区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推广应用“两平台”。到2021年,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应用。
(四)加强调查研究,推动改进信用惩戒工作。加强对“信用惩戒”法律属性的研究,推动国家按统一部署、审慎推进的原则,由国家统一对“黑名单”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退出机制等进行规范,为开展失信惩戒、联合奖惩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标准和充足的法律依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司法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