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王劲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村居委基层组织法治建设的提案》(第20190755号)收悉。经综合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的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快推进村居委基层组织管理制度的立法进程
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涉及基层组织建设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建设,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出台了《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条件审查试行办法》《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社区减负工作方案》《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根据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前期研究和论证,争取省人大启动修订《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调整村(居)委会任期3年为5年,与农村基层党组织任期同步,切实符合发展变化的基层实际。省农业农村厅计划组织制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申报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通过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法律关系,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化、规范化运行,推动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减少农村矛盾纠纷。省司法厅将协商省法院、省民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对“三农”问题的专门性立法总体情况、重要领域相关立法情况、地方管理规范差异等方面进行调研,认真研究、综合考量,并依职权积极做好审查配合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可行的立法进程。
二、强力推进法治专业力量助力基层治理
2014年,省委、省政府将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广东推进改革先行试点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强力推进法治专业力量助力基层治理。2014年5月,我省出台了《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全面部署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组织工作机制。2015年5月,我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由执业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的省份。目前,通过政府给予工作补贴的方式,平均每年约8100名律师担任26100多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成为推动村居委基层组织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广大律师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一是积极参与村居委管理、村级重大合同审查、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村委换届选举等工作,推动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二是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基层干部依法管理集体事务和群众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观念。三是扎实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活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是组织法律顾问开展“法治扶贫”、开展“法援惠民·助力乡村振兴”等活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法律顾问律师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举办法治讲座41万多场次,受众超过1000万人,为村(社区)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超过158万人次,修改完善村规民约近9000份,直接参与调处矛盾纠纷7.5万多宗,参与处理敏感性、群体性案件2400多宗,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审查合同5.3万多份,处理其他法律事务超过21万宗,对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治意识、及时有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标准化建设研究。出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不断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二是适时调整相关工作机制。探索实施考核评估和差异化补贴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实施“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工作措施,鼓励律师事务所采取组建法律服务团的模式为村(社区)提供精准化、集约化、专业化法律服务等。三是聚焦法治思维培育,引导村(居)组织和群众依法办事。及时解答人民群众的各类法律问题。组织法律顾问通过每个月定期到村和镇街公法中心值班,以及电话、微信群、QQ、邮件等非现场服务方式,及时解答村民的各类法律问题,潜移默化开展法律普及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培育法治文化,采用法治宣传“大篷车”、讲习所、宣讲团等形式,推动提升宣传的效果,实现解答法律咨询与普及法律知识的协同推进,切实提高基层干部依法办事和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四是聚焦基层和谐稳定,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律师以兼职调解员身份参与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同时,推动各级村居委会进一步重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为律师们到村(社区)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为律师服务搭建更有效的工作平台。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高效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与专职律师顾问团队的联动作用
近年来,省司法厅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目标,全方位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是完善制度建设。2019年1月,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省司法厅下发通知,积极鼓励优秀人民调解员、退休政法干警、律师(含村居法律顾问)等德高望重人员、社会专业人士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注重引导、支持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成员建立个人工作调解室。目前,我省已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48个。二是做好人才保障工作。2018年,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由省财政拨付5000万转移支付经济欠发达的15个地市,撬动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约2.87亿元,推动落实“以案定补”制度、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等工作。2018年,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新增专职人民调解员4469名。三是建立培训长效机制。2018年底,省司法厅下发《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教育,坚持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今后,通过与驻地高等院校合作,各地级以上市将建立或跨市联合建立1个以上人民调解培训基地。采取开设调解大讲堂、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多种形式,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建设精品调解案例库,发挥精品调解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作用,提升调解工作质量水平。近十年来,省法院通过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支持,有效提升了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一是建章立制,为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化水平夯实制度基础。2008年12月,省司法厅与省法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日常联系和业务指导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员主动要求旁听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11年5月,省司法厅与省法院联合下发《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2017年3月,省司法厅与省法院、省综治办、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把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途径。二是加强培训,为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化水平提供智力支持。制定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安排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向人民调解员讲解合法有效的调解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介绍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等内容。此外,还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活动,加深其对民事调解工作的体会,增强依法调解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开展庭审观摩、经验交流、案例评析等活动,促进人民调解员和人民法官共同提高调解水平。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兼专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将联合省法院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一是建立健全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司法行政部门充分沟通,建立健全对调解员的培训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二是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开展有针对性、全员性、经常性的岗位培训,努力提升调解员的纠纷解决能力;积极实施“结对帮扶”策略,优化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培训师资库;建立人民调解培训案例库,汇编案例教学资料,丰富提升课程教学应用。
此外,省司法厅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整合社会调解资源,节约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2008年12月16日,联合省法院印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对民事纠纷调解范畴、调解流程、调解文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全省诉调对接工作提供了规范化指引。二是密切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如肇庆市司法局协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地市级、县级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13个,通过开展诉前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等多元化的手段,合力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将纠纷解决在立案前。三是提高诉调对接工作智能化水平。2017年以来,在深圳宝安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视频终端,通过网络与人民法院在线上对接,将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综合用时由半天、一天缩短至一小时,不仅极大方便了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大大提高了司法确认工作效率。同时,积极加强与省法院沟通合作,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建设。2018年全省各类调解组织排查调解矛盾纠纷39.72万件(其中法院委托移送案件1625件),调解成功38.99万件(其中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7953件),调解成功率98.19%,调解协议涉及金额超89亿元,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418件2466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567件1578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民商事案件196件484人。近年来,省法院大力推动诉前调解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促进基层矛盾纠纷有效化解方面持续发力。一是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机制建设。省法院自2009年在全省推广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来,先后单独或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联合制定印发涉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调对接机制的指导意见20余份,基本实现了在基层、在源头、在萌芽状态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2017年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中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制度,促进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二是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建设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建设结合起来。推动省委政法委牵头设立了全省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机制,以人民法庭为依托,将诉前调解工作室、“法官工作室”、巡回办案与当地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深度融合,对群体性纠纷、重大案件实现及时通报反馈、快速应急处理。东莞法院创设“社区法官助理制度”,选聘村(居)调解干部或后备干部担任“社区法官助理”,协助开展调解、法治宣传、执行、送达等工作,基本覆盖全市农村(社区),基本实现了“小矛盾不出村(社区),一般矛盾不出镇(法庭)”的目标。清远市佛冈县法院发挥全国优秀法官优势,打造出独具特色的“蓝榕概调解室”,多次应基层党委政府之邀调解纠纷,将大量矛盾化解在诉前。三是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建设与智慧法院建设结合起来。根据智慧法院建设要求,发挥科技支撑改革作用,大力推进网上、掌上调解,创新“线上”解纷途径。深圳法院率先探索健全在线司法确认体系,与司法局、各基层人民调解室合作设立在线调解工作室,在线当场固定调解成果、当场送达法律文书,实现综合用时由1天缩短至半小时。
下一步,省司法厅与省法院将继续加强沟通,对《人民调解法》进行细化,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共同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共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地方立法。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增强诉调对接工作质效。加强与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基地的沟通联系,办好大学习大培训大研讨系列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充分利用省内高等院校合作举办调解工作骨干培训班,逐步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科技信息化应用水平,注重互联网+、大数据在调解工作中的运用,积极采取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新方式新方法,通过手机APP、微信群等开展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质效。除此之外,省法院将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深入学习“枫桥经验”,联动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等出台诉调对接相关文件,加大对村居委基层组织的指导力度,构建多方参与、有机衔接、优势互补、合力共济的多元诉讼服务体系,推进全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科学开展。一是更加重视下沉基层,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的纵深发展。进一步推广“社区法官(助理)”等工作模式,与社区、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建多元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平台,整合法院、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组织等多方力量,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就地解决。推动在人民法庭建立诉调对接中心,主动加强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社区)、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及便民利民的功能作用,推进农村、社区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通过巡回审判、案例指导、法治宣传等方式,切实提升基层调解员的调解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发生,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大信息化应用,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在全省法院建立在线联调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类案推送、在线评审、调解“一键”转诉讼立案、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息平台,集合在线咨询、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自动分流等功能,进一步促进纠纷解决方式的智能化,实现诉前调解案件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健全在线司法确认体系,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无缝衔接、调解成果当场固定、法律文书当场送达。
四、不断提升基层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2018年以来,省委组织部大力实施《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村级法治建设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小微权力清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农村基层。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小微权力清单,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向党组织报告工作的制度,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工作的机制,巩固党组织在基层组织和一切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二是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广东省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明确推进支部规范化建设的目标、重点和基本要求。制定农村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提出农村党支部建设规范,突出农村特点和个性要求,并以表格的形式体现出来,让党支部和党员干部一目了然。制定《党支部工作手册》,统一印刷并发放到每一个农村党支部,用以指导、规范党支部日常活动特别是会议记录情况。三是持续精准整顿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出台《广东省整顿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工作方案》,衔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顿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一年一考、动态管理、三年总考。突出“六对接六查找”,主动对接民政、政法、公安等六个部门,查找班子建设、涉黑涉恶、干部违纪违法等六类问题。四是坚决撤换“四不”村党组织书记。以县为单位,对全省1.9万多个村党组织书记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以红色村、省定贫困村、软弱涣散村、集体经济薄弱村为重点,坚决撤换调整政治上不合格、经济上不廉洁、能力上不胜任、工作上不尽职的“四不"村党组织书记。五是制定村党组织书记教育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基层党员不干事、不作为、不清廉等问题发生,制定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办法、年度轮训实施办法、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和任期审计办法等,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正风反腐。同步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制定实施专项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纳入乡镇(街道)事业编制、进入公务员队伍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的办法。六是健全村(社区)“两委”干部县级联审机制。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出台了《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条件审查试行办法》及补充通知,明确以县为单位,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政法、民政、公安等14个部门组成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条件联合审查机制,坚决防止“村霸”、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社区)干部条件的人进入“两委”班子。在实施2轮村级换届“回头看”的基础上,2018年10月,再次部署“回头看”,对现任村(社区)“两委”成员进行资格联审,一一“过筛子”。2017年全省村级“两委”换届后,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村(居)委会成员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全省各地编制了培训工作计划,逐步对村(社区)“两委”干部进行了集中轮训。2018年,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社区治理建设,开展了8期400多人参加的全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培训示范班,对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基层民政干部进行培训,进一步提升村干部履职能力和服务本领。近年来,还通过组织发动群众参与村“两委”选举、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开展社区服务、推进社区文化、参与志愿服务、加强村规民约引导等,提升村干部服务意识。
下一步,省委组织部将深化拓展《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落实“一活动三工程”,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力和组织力,为基层组织法治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一是持续抓好农村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广东省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全域推进农村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二是强化基层党组织组织力,重点强化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的农村党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准整顿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三是深化推进农村党组织“头雁”工程,建立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档案管理、推选考察、年度轮训、出国(境)管理、任期审计办法等管理机制。四是深入实施南粤党员先锋工程,开展党员评星定级管理,积极探索党员分类教育管理,开展党员发展违规违纪问题排查整治试点工作。五是推动基层党建和基层治理相结合。大力推行“枫桥经验”,发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作用,发挥好老干部、老教师等老党员作用,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省民政厅将继续加强农村干部的培训力度,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培训计划对村(居)委会主任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职履责能力。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司法厅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