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毕亚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合会的提案》(第20190207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充分认识和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广东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优势和港澳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面国际化专业服务优势,不断深化粤港澳互利合作,支持粤港澳专业服务界建立联系机制,加强交流与合作,携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业交流合作情况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涉及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面临着世界上其他湾区建设过程中没有出现的新情况,既是新时代推动改革开放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为充分发挥大湾区优势,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亟需整合粤港澳三地律师服务资源,构建新时代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合作的法治新平台,成立专门的行业组织,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目前,针对大湾区建设的法治服务保障问题,相关组织或制度相继建立,例如,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等。探索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合相关组织,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增强粤港澳律师间的协作,有利于促进大湾区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大湾区国际经贸合作、文化教育建设、社会民生各领域的交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CEPA协议和粤港澳合作框架协议,不断促进粤港澳律师业优势互补、紧密协作、联动发展,努力搭建粤港澳律师合作平台,推动形成了多层次、多途径的合作格局,实现了行业交流的制度化和常态化,为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目前,港澳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23家代表机构、派驻代表25名;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11家,派驻或聘用香港律师41名、澳门律师10名;145名香港居民、11名澳门居民成为内地执业律师;先后有15名港(澳)律师受聘15家广东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组建首批涵盖106名港澳律师专业服务领域名录,建立粤港澳涉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库;省律师协会牵头联合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公会以及珠三角9个市律师协会共建联席会议制度,携手服务大湾区建设。
二、积极谋划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盟
三地律师组织就如何共同发展粤港澳法律服务业进行了多方尝试和探讨,并建立了粤港澳律师联席会议制度,但定期召开粤港澳律师联席会议所起的作用有限。为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业发展,我厅积极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协调沟通,正在起草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盟的方案,谋划解决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合工作等相关问题。
(一)关于登记问题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由于“联合会”属于社会团体,需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且与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公会共同发起,属于跨境组织,存在一定的登记难度,因此我厅将指导广东省律师协会考虑通过协议联盟的方式进行试行,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盟。
(二)关于机构设置和会员组成的问题
在设置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盟组织机构时,将参考其他类似组织的运作方式,同时结合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性,由广东省律师协会、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公会共同发起合作平台。联盟设立执行主席,三家协会1名理事以上成员担任主席,实行执行主席制度,并设立副主席9名,由三家协会各推荐三名成员。联盟考虑由三家协会指定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办公室成员,每家协会至少1名,并设置办公室主任主持相关日常工作,每年年初联盟办公室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年终提交工作总结。根据需要,联盟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在主席联席会和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各项专业研讨工作,委员会主任名单由主席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主任提名,报主席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联盟办公室除开展相关工作外,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联盟办公室和各专业委员会提出落实工作项目的具体方案,并提交主席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联盟会员为个人会员,粤港澳三地律师可申请加入联盟成为会员。
(三)关于职能问题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盟将充分发挥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公会优势,组织开展国际性法律服务论坛等活动,发挥粤港澳律师在处理国际法律专业服务优势作用,拓展和优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服务网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和信息服务支撑,防范法律风险,推动中国法律服务尤其是广东法律服务“走出去”。共同推动粤港澳律师服务品牌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
1.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搭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为主的交流合作平台。联盟将发挥平台作用,建立粤港澳三地律师协会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并积极组织召开三地律师协会的专业论坛、培训,搭建律师与各有关部门、商会协会、企业交流的平台,大力支持律师参与三地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国家重大经贸活动中参与服务。
2.推动跨法域法律知识学习与培训。为适应三地之间不同的区际法律,让湾区有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联盟履行跨法域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职能,组织、引领、加强各区域律师学习培训,加强三地律师协会及各机构之间的合作对接关系。为在区际进行更紧密的交流与合作,考虑在联盟下设立大湾区法律培训学院,完善培训机制,方便各区域的律师学习三地的基本法律知识。通过此类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培养出一批对三地法律都有所涉猎的专业人士,为大湾区稳定的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支持,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盟提供坚实的会员基础,使联盟发挥更切实的作用。此外,联盟可考虑通过对律师的培训,构建粤港澳律师人才库,为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人才保障。
3.联合粤港澳三地的学术机构开展法律问题研究。粤港澳三地都有出色的学术机构及优秀法学学者,考虑在联盟下设研究咨询处,充分利用丰富的学术资源,打造法律发展智库,推动区际法律问题的研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4.开展主席联席会议等活动。联盟设立主席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主席联席会议,3年一届,并建立由主席联席会议决策的运作机制,按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和联盟重点任务。
(四)关于经费问题
联盟的每个项目根据实际预算情况由各家单位按比例出经费,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每个项目的费用预算由办公室根据主席联席会议纪要提出审核意见。
三、积极做好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盟相关工作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粤港澳律师法律服务协同发展提供了机遇。我们赞同毕委员所提的相关建议,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加强粤港澳律师紧密合作交流,为大湾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加强与港澳及省内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盟的组建工作。二是指导行业协会做好联盟成立的筹备工作,做好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盟内部架构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司法厅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