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0190032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商务厅:
朱颖恒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广东自贸区建设的提案》(第2019003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建立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大举措。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集中围绕将自贸区打造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先行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和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的工作目标,主动服务和融入自贸区建设,扎实开展和推进自贸区立法、执法等法治工作,创新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大力促进内地与港澳法律服务的紧密合作,为自贸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为营造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粤港澳深度合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下一步,我厅将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分工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聚焦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推动自贸区法律服务和法治建设工作。
一、继续配合做好自贸区的有关制度建设工作,大力推进自贸区制度创新
一是做好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的法制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分工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省直各单位已初步提出放权计划,拟将132项下放至地级以上城市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其中,48项省级管理权限事项下放至广东自贸试验区实施,84项省级管理权限事项委托至广东自贸试验区实施。相关职权目录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我厅将跟紧相关立法工作,确保权限下放依法实施。
二是配合做好自贸片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做好办理自贸区南沙片区和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综合执法主体公告;探索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保税港区)综合执法局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解决执法力量分散问题,实现自贸片区执法规模化、规范化建设。
二、积极推动国家法律服务开放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加强与港澳对接合作
一是争取司法部同意,进一步放宽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对执业范围、持股比例、自主聘用内地律师等限制。
二是探索研究通过组织特定的培训和考试,允许港澳律师取得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的执业资质,扩大与港澳律师服务业的合作交流。
三是在珠海横琴公证处探索建立公证服务“直通车”,助推内地与澳门更紧密合作,不断满足澳珠两地公证业务需求;努力探索业务领域的拓展和服务模式的创新,鼓励公证机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正确处理立法、有关规定滞后与当事人实际需求相矛盾的问题,对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大胆实施业务拓展和服务模式创新,先行先试。
四是探索推动港澳律师公益服务进驻广东法律服务网和“粤省事”平台。
五是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推动三地仲裁机构规则贯通、仲裁员名册共享和互聘互认,推动在我省建立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建立粤港澳调解人才和调解员认证制度。
六是围绕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基地目标,加大对南沙、前海、横琴“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基地建设力度,完善港澳陪审员制度,扎实推进“诉调对接”和“调仲对接”。
专此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