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6008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省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王克等代表提出了关于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工作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将部分商标评定为重点商标予以特别保护,不符合公平竞争的法治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精神,与原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对本地涉及著名商标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17年7月,省政府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粤府令第242号),废止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24号)。有关商标权保护应当纳入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范围,侵犯商标权的有关纠纷可以依照民事法律途径解决。因此,我们认为,在我省建立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制度应当进一步研究。
专此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