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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20-06-01 18:18:12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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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函〔2020〕410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15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赖晓静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新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加快联合出台新标准”的建议

司法部、财政部于2019年2月15日正式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各地提出了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制定的原则和基本方法。省司法厅马上启动了我省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的修订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广东省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全省各地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金额和补贴支付相关的具体事宜,并提供了包括补贴金额计算方法和依据在内的起草说明,于2019年9月正式征求各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意见。但从各地反馈的意见来看,许多涉及到具体补贴计算的条款在各地间产生了较大分歧、难以统一。

考虑到影响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金额计算的因素较多、省内各市之间差异较大且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主要由各地财政解决的实际,省统一出台标准难免会造成“一刀切”以及“上面点菜下面买单”的问题,我厅商省财政厅后,决定按照司法部和财政部的思路,由省统一下发《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作为指导性意见,不直接规定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金额。《通知》已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办理流程,于2020年5月19日正式印发。《通知》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范围,以及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构成要素,同时,明确了各构成要素费用测算的具体办法和可供参考的弹性取值范围,为各地级以上市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补贴标准预留了灵活的调整空间。

根据《通知》的计算方法,法律援助补贴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构成,基本劳务费初步估计能在1000-1700元之间,加上直接费用,已经超过你们在该建议里提到的“一类地区1800元、二类地区1600元、三类地区1400元”的最低标准。

二、关于“增长《关于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法律援助事项服务参考工作日天数的规定”的建议

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在附件中列出了法律援助事项服务参考天数。在全省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司法部印发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省法援局与省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我省民事、刑事、行政、劳动争议四项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提取出每个法律援助事项的标准程序,计算每个程序花费工作时长,综合得出每个事项的服务天数。

从该服务参考天数来看,民事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服务天数为本地案件3.5个工作日,跨县(市、区)案件4个工作日,跨市案件5.5个工作日,和你们在该建议里提到的参考工作日天数是完全一致的。对于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目前的服务参考天数为本地案件3个工作日,跨县(市、区)案件3.5个工作日,跨市案件5个工作日,虽然略低于代表建议里提到的参考工作日天数,但《通知》是指导性意见,而且在《通知》正文的第四点也提到了“各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各地可在参考天数(见附件)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实施中,各地完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参考天数。

三、关于“规定各地市的基础补贴水平的基础上,规定动态调整机制”的建议

《通知》已明确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中的基本劳务费用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从操作层面上看,由于各地的平均工资每年都会公布一次且基本每年都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追踪这个指标已经达到了法律援助补贴动态调整的效果,因此,没有必要再增加规定“每年3月根据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四、关于“推动建立受援人付费制度,通过法援局与受援人签署协议,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暂时没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受援人,应向受理法援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全额或分期缴付法律援助费用”的建议

在通知辩护类法律援助案件中,公检法等部门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这部分被告人作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是不审查其经济状况,这更多的是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去考虑,是与国际接轨,与国际刑事法律援助的通常做法相一致的。但对于其他的法律援助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通常是需要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在国际上,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后,会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分情形要求申请人偿付部分或一定比例的法律援助费用,在这部分国家和地区中,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费用制度的实施是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机制作为基础的。在我省法律援助实践中,我厅也一直在密切关注经济状况超过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但仍然无力支付高昂法律服务费用的“夹心阶层”,如何能够使法律援助进一步延伸和覆盖到“夹心阶层”,满足“夹心阶层”的法律援助需求,这已成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课题,也是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目标要求。但目前该项制度的设计尚无上位法依据,我们将继续进行前期研究,待《法律援助法》出台后在获授权情况下作制度设计,或者待司法部对相关制度开展试点时进行制度设计。

五、关于“规定被指派的律师事务所与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是跨县(市区)的,应按跨县市区的服务参考天数计付,并据实核算和支付其发生的交通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的建议

《通知》第七点已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事项根据各种相关地点的不同,分为本地案件和包括跨省、跨市、跨县(市、区)在内的跨区域案件,并执行差异化的补贴标准,其中,各种相关地点就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单位所在地”,也就是说被指派的律师事务所与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是跨县(市区)的,是按跨县市区的服务参考天数计付的。同时,第八点也明确规定案情复杂、工作量大、办理时间长、路途较远等情形,导致办案成本明显超过基础补贴标准的,经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认定为疑难复杂事项并增加支付补贴。因此,第七点和第八点规定已涵盖了你们在该建议里提到的情形。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司法厅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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