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司函〔2020〕453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0200097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建广东省委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深化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建设 助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第20200097号)收悉。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2019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重大国家战略。粤港澳大湾区法域多元、市场主导的实际对我省深化多元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我省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也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统一调解平台、加强仲裁对接、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积极探索,推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为大湾区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机制衔接
我省近年来致力于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调解工作上的交流合作,积极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机制衔接。一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统一调解平台建设。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广东省司法厅和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于2019年9月12日在香港首次举行了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会议一致同意设立大湾区调解平台,加快制定包括共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大湾区调解服务标准原则等制度。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项目落地,成立筹备组,做实秘书处,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和交流,拓宽大湾区法律人士交流合作的渠道。二是加强粤港澳商事调解工作。2019年10月26日在深圳举办第二届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座谈会,对进一步推动商事调解的推广、运用进行了深入讨论,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罗厚如局长为全国首个具备“域外法律查明+国际商事调解”双职能的调解中心揭牌。2019年12月31日我厅与省法院出台《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争议调解规则》,在调解收费、司法确认等5个方面推动商事调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深圳目前也正在开展商事调解组织登记制度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以市场化服务方式推进调解工作。此外,粤港澳目前也设立了一些商事调解平台和机构,包括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南沙片区贸促商事(人民)调解中心、横琴新区国仲民商事调解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和港珠澳商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香港和解中心等。三是粤港澳调解机构交流合作增多。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与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澳门调解协会和澳门科技大学经过研讨,拟在黄埔依托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挂牌成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采用商事调解的运营模式,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珠海横琴新区和澳门调解协会之间通过互派人员参与论坛交流,共同推动商事调解工作。
二、探索“调解+仲裁”,建立仲调对接机制
粤港澳三地仲裁调解制度不尽相同,但三地仲裁、调解机构以成立联盟等方式加强机制对接和推动仲调对接,已呈现出较好的效果。2013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深国仲)牵头成立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2019年该联盟推出争议解决规则,是国务院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则纲要》后湾区内发布的首部争议解决规则。进一步提升联盟调解员能力,通过成员机构间的合作共办及联盟推广协办等方式,参与举办多个商事调解实务与技巧培训活动。进一步发挥“调解+仲裁”争议解决方式创新。2019年2月深国仲施行新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向仲裁院调解中心或仲裁院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深国仲已将联盟成员机构全部纳入“认可的调解机构”名单中,以进一步增进联盟成员机构之间的协作。2019年6月,我省十个大湾区城市的主要仲裁及调解机构,应邀参加由澳门法务局、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香港)和澳门调解协会暨澳门调解中心主办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联盟合作签约仪式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发展研讨会”,签订《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联盟合作协议》,筹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中心。
三、组织引导律师参与粤港澳调解工作
近年来,我厅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的工作安排,围绕推动大湾区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建设,组织引导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助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中来,如深圳前海积极推动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建设,联动香港,可以选任具备资质的律师调解员,组织律师调解培训,提供律师调解服务,通过在线与线下调解等方式推广调解文化,推动国际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促进律师调解成果与司法仲裁程序衔接。目前,深圳前海有22名外籍或者港澳台律师担任调解员,从事涉港澳台纠纷调解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
虽然我厅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积极探索,但是在努力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为大湾区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上,还有很多工作措施需要落实。我们非常赞同民建广东省委会提出的五点建议,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深化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助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衔接机制。为了进一步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衔接机制,构建大湾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助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厅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大湾区调解平台的架构。大湾区调解平台定位为三地政府之间通过协商制定统一适用的调解机制的官方平台。调解平台将设立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联席会议由三地法律部门主官负责召集,由三地轮流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由召集人临时召集召开。下设的秘书处具体负责承担调解机制建立、完善、运行的日常工作。平台的人员组成主要是三地政府负责调解工作的负责人,三地主要调解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三地从事调解工作的专家、学者等。二是完善调解规则。将建立和完善以下规则:调解员的资格评审及认可制度、调解员统一培训制度、调解案件效力认可和执行制度、大湾区跨境争议的基本调解规则、调解员的职业规范等。三是加强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机制。大湾区内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对于增强调解协议的效力,减轻诉讼的压力有积极意义,是构建大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抓手,将推动粤港澳三地建立诉调对接机构,并配套建立先行调解制度、涉港澳案件联合调解制度、中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司法确认制度等,形成广东和香港、广东和澳门、香港和澳门的法院和调解机构之间相互对接的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仲调对接机制。鼓励粤港澳的调解组织,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对接合作,进一步推行大湾区跨境调解执行机制。对于跨境和涉外民商事纠纷,进行先调解后仲裁,即“调解+仲裁”机制,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使得协议在境内外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有效解决调解的执行问题。推动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制定发布大湾区首部《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联合调解员名册》。
(三)深化律师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机制。首先是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机制。鼓励、倡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时向当事人阐明律师调解的优势,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律师调解及其代理费予以明确约定,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其次是探索建立律师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广大律师通过参与仲裁、粤港澳大湾区法院调解等,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和保障,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委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委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