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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闭会期间第600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20-06-28 19:52:01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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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函〔2020〕479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三次会议闭会期间第600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韩俊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合法合规征用防疫物资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卫生健康委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政府征用防疫物资的问题,国家和我省均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征用的情形和“应当补偿”的原则。《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等规定。同时,为保障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对政府“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冠肺炎防疫期间,我省对政府征用物资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将“依法依规、有序规范”作为疫情防控的基本原则之一。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依法予以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向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确保政府征用物资行为合法有序进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健委等相关物资保障部门也在防疫物资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协商一致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合法合规进行采购。

代表们提出的有关建议,切合实际,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因实践中征用物资涉及征用主体、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具体内容,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行政征用法律法规,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只能由法律制定,因此,在无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无权对此内容进行立法。据了解,国家正在全面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省人大常委会也已启动相关法规的评估和修订工作,并将修订《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作为预备审议项目纳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下一步,我厅将总结疫情防控经验,积极吸纳你们的宝贵建议,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司法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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