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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3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 : 2020-07-07 10:28:09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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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函〔2020〕490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02003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曾祥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的提案》(第20200372号)收悉。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厅高度重视该提案办理工作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为重大国家战略,重要目的之一是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港澳交流合作,为港澳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港澳同胞到内地发展提供更多机会,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的建设,既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也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有力抓手和实践举措。我厅高度重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的提案办理工作,在林楚明副厅长的带领下,制定工作方案,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的有关措施征询香港、澳门有关方面意见,并征求省内大湾区九个地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厅经办部门会同厅有关业务部门专门座谈,对汇总的意见进行研讨。同时,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我们加强与省大湾区办、香港律政司、澳门法务局的沟通联系,交换意见,积极到省贸促会等省直有关部门听取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实现提案办理与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双推动”“双促进”。

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情况

(一)总体情况。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我们积极作为,努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的建设。一是召开联席会议一致通过设立大湾区调解平台。2019年9月12日,我厅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举办首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探讨并一致通过设立大湾区调解平台及制定一套适用于大湾区调解服务的标准原则。具体包括共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项目落地,成立筹备组,做实秘书处,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和交流,拓宽大湾区法律人士交流合作的渠道,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夯实了基础。二是召开工作会议协商确定大湾区调解平台具体事宜。2019年11月29日,我厅邀请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政府法务局齐聚广州,再次探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的建设,就调解平台、工作委员会、调解员和宣传推广等方面达成了一系列共识。三是协调各方,合力推动设立大湾区调解平台。2019年11月26日,我厅林楚明副厅长带队到广东省贸促会调研调解工作,与广东省贸促会共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探讨发挥商事调解作用,促进粤港澳跨境法律服务的融合发展。2019年12月31日,我厅与省法院联合出台《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争议调解规则》,在调解收费、司法确认等5个方面推动商事调解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制定调解规则奠定了基础。

(二)达成共识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工作座谈会及日常交流等形式,我厅与港澳进行沟通协调,目前就一些重要问题达成的共识如下:

1.调解平台的定位。粤港澳三方都同意调解平台定位为三地政府部门的高层次工作、交流和合作平台,同时吸收行业及政府的代表。

2.调解平台的主要职责。粤港澳三方都同意调解平台不具体提供任何调解或调解转介服务。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统一的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及相关标准;制定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规则;制定调解员专业操守的准则;确定大湾区跨境纠纷协议的执行;完成联席会议议定有关调解的其他工作。

3.工作委员会。粤港澳三方都同意调解平台下设工作委员会,应只由三地各自委派的政府代表组成,三地可以邀请有一定影响力或者具一定规模的相关机构组织以临时或者特设性质参与;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具体由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局共同承担;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召集粤港澳大湾区现有专业调解组织或聘请专业人员,起草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标准原则及其他规则;工作委员会可按需设立相关分组(如负责研究调解规则的政策研究组)及专家组等;工作委员会应得到联席会议的同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成立,适时举行成立仪式。

4.调解员。(1)调解员资格评审及认可。粤港澳三方都同意制定统一的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及相关标准。评审及认可工作由三地按照上述的评审标准执行,并自行评审认可通过评审标准的调解员,在制定资格、资历评审及相关标准的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协助制定、修改工作。(2)调解员分类。调解员分类可交由三地自行决定。(3)调解员名册。粤港澳三地可按统一的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及相关标准,各自设立当地的符合资格大湾区调解员名册。(4)调解员培训。调解员的培训及进修可交由三地制定合适的机制,具体的培训内容可以根据或参考由调解平台制定的统一的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及相关标准。

5.宣传推广。粤港澳三方均同意可按需要共同举办交流会、研讨会等会议及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网站。

(三)大湾区各市涉港澳调解工作情况。2019年9月12日,我厅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举行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确定设立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后,大湾区各市主动作为,采取措施,投入到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中。2019年10月,深圳举办第二届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座谈会,成立全国首个具备“域外法律查明+国际商事调解”双职能的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目前正在开展商事调解组织登记制度试点工作,并积极探索以市场化服务方式推进调解工作。2019年11月,广州成立全省首家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该调解中心以黄埔区司法局成立的广东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联盟,联合湾区内的仲裁、专业调解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合作机构共同创建知识产权领域多元化调解合作平台,融合湾区内三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打造专业调解团队,为当事人开展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服务。2019年12月,珠海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该中心坚持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各自优势,为来粤投资的港澳企业和创业、就业的港澳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咨询、办事指引和纠纷调处服务,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劳动用工融合与人才交流,构建大湾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与港澳的沟通协调。做好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一种责任担当,需要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相向而行、共同推进。在今年疫情期间,我厅就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具体争议问题与港澳方通过电话、邮件的方式交换了看法和意见,初步达成了三方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接下来,将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专题会议等将这些共识转化为成果,尽快建成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的制度机制。在加强与港澳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将按照规划的工作时间表,逐步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的制度机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目前规划建立的制度和机制包括:1.调解平台工作委员会、三地秘书处工作准则;2.大湾区统一调解员资格、评审及相关标准;3.大湾区跨境争议的基本调解规则;4.大湾区调解员操守的原则性及具体要求。

(三)加强粤港澳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粤港澳三地民众对调解的认知度和认可度还有待提高,解决民商事纠纷时通常会首选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方式。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定位为三地政府部门最高层次工作、交流、合作平台,目前处于创建阶段。因此,加强粤港澳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的认可度十分必要。我厅将会同港澳法律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指派专人负责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在媒体开办的专栏,充分发挥微信、微博等各类新闻宣传平台的作用,设置新闻选题进行发声,加大与各类媒体的信息沟通,确保与各新闻媒体对接及时高效。二是尽快建立大湾区调解平台的专门网站,及时、统一地发布由调解平台订立的各项制度、规则和标准。三是通过举办“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研讨会”等形式,鼓励、引导粤港澳三地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积极引导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让调解成为大湾区民众心目中便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优选项。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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