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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716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 : 2020-07-09 10:18:23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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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函〔2020〕505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020071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杨慧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制度的提案》(第20200716号)收悉。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粤港澳大湾区涉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为大湾区法律服务及保障带来挑战,需要认真研究对策,推动三地争议解决机制协同发展。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为大湾区法律服务及保障、纠纷解决发挥应有作用。杨委员的提案结合实际,很有针对性,具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一、相关工作情况

(一)关于“促进三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和“推动香港、澳门、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互设机构”这两项工作,事权在中央。目前,我省各仲裁机构只能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从调研掌握情况看,执行情况还比较理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对仲裁分支机构作出如下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地方设立的,要经本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根据该规定精神,内地仲裁机构不能在港澳设立分支机构。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充分发挥毗邻香港的特殊优势,在国务院港澳办的支持下,经深圳市委市政府批准,在香港注册设立“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形式为非营利性的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深圳国际仲裁院为单一股东。2019年9月26日,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被纳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中的香港仲裁机构名单,其在香港的独立地位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的共同确认。

(二)关于“推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除了您建议里提到的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外,大湾区内还建立了其他仲裁合作平台并正积极发挥作用:一是2013年,深圳国际仲裁院牵头成立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2019年,深国仲组织该联盟第三届主席会议,发布《关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核心引擎建设的十大措施》,于2019年2月颁布《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争议解决规则》,是在国务院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则纲要》后湾区内发布的首部争议解决规则。二是2019年6月,粤港澳大湾区的仲裁机构应邀参加由澳门法务局、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香港)和澳门调解协会暨澳门调解中心主办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联盟合作签约仪式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发展研讨会”,签订《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联盟合作协议》。上述平台为三地仲裁、调解相互衔接和协作打下了基础。此外,2019年9月12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广东省司法厅和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举行了首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机制的建立也为三地争议解决机制协同发展增加了有利条件。

(三)关于“吸收高素质、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为提升我省涉外法治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我厅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合作共建了广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正在研究制定涉外法治人才发展规划。我厅提出,随着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类型日益复杂,既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复合型涉外仲裁人才应当成为仲裁员的培养目标,要坚持涉外法律专业知识与涉外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对应该目标,我厅提出了以下共建建议:一是定期邀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家教授为仲裁机构、涉外律师、仲裁员、仲裁秘书开展涉外法律业务、外语培训;二是配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优化涉外法律专业设置,尝试开设涉外仲裁课程,协助推荐优秀仲裁员参与教学、提供实训机会;三是充分利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优势师资资源,加强课题研究协作,提高涉外商事仲裁研究领域的理论研究水平。

(四)关于“开创互联网仲裁新模式”。近年来,我厅鼓励仲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2019年全省共办理网上仲裁案件41937件,在全国居前列。实践中,发展互联网仲裁主要的痛点是:互联网仲裁相比传统仲裁,因其送达、开庭、签名、程序等方面的“网络性”“电子性”,没有普遍得到法院认可。2019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办理的网络仲裁案件中,收到法院不予执行裁定184件、驳回执行申请裁定22件。为有效推动互联网仲裁发展,我厅在给上级机关报告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中,列了这个问题。

(五)关于“探索港澳律师到内地、内地律师到港澳执业可能性,减少律师执业限制”。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不断吸引港澳青年人才来我省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一是积极推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港澳居民在我省从事律师职业。目前,已有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165名香港居民、14名澳门居民经批准成为我省执业律师。二是积极推动香港律师事务所设立驻粤代表机构。目前我省共有24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处,派驻代表26名,居全国第一。三是积极推动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出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并先后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三次修订,不断降低合伙联营所准入门槛,扩大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目前,全省共设立11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所,共吸引了52名香港律师、16名澳门律师派驻派驻或聘用合伙联营所执业。四是积极推动粤港澳律师事务所互派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先后有15家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聘请了14名香港律师、1名澳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五是积极搭建粤港澳法律服务合作交流平台。通过建立“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网、建立粤港澳三地律师服务专业领域名录等方式和途径,不断健全完善粤港澳律师人才数据库,推动粤港澳律师合作交流。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三地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到港澳设立分支机构这两项工作事权不在省里,我厅会在适当时机将您的建议反馈司法部,为仲裁工作改革提供思路。二是进一步加大对三地仲裁合作平台的支持、指导力度,用好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三是以广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为契机,推动涉外仲裁人才建设。四是积极与法院沟通,争取以文件形式推动司法支持仲裁落地见效。五是积极推动国家的法律服务对港澳开放政策先行先试和落地见效,推动落实采认港澳青年境外职业资格工作,不断优化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港澳居民来我省从事律师职业、港澳律师所申请设立驻粤代表机构等行政审批服务。根据司法部部署,做好允许港澳律师取得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的执业资质,从事一定范围的内地法律事务相关工作;搭建平台,推动成立粤港澳律师联合会,举办广东与港澳法律服务专业交流、研讨及论坛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广东与港澳青年律师人才合作交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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