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02008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启德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以法治创新引领我省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议的提案(第20200848号)收悉。经综合省法院、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深圳市政府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创新地方立法规范体系”问题
我们认为,提案将立法作为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并提出“从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一体融合、全盘布局社会治理体系的角度考量”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加大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力度,拓展社会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等方式,引导社会各方有序表达立法诉求。省政府修订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出台政府立法协商、政府立法专家咨询、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等制度,形成系统完善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集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我省也积极以地方立法推动“双区”建设,并积极探索借力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大湾区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开展针对性立法,注重规则衔接,推动要素开放向制度开放转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工作小组”,其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解决特区立法中的相关问题,目前已梳理出第一批立法需求项目清单,包括:新制定、修改变通类法规49项;需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13项;经济特区授权性专项立法4项。
下来,我省将继续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指导深圳深入研究变通立法的重点、边界和范围。支持深圳市围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第一批66件需要创新变通的立法需求项目清单落实,编制好未来五年的立法规划,不断引领创新立法规范体系。
同时,我们也将认真分析在依法防控疫情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和存在的短板与不足,进一步完善我省疫情防控相关立法,特别是要加快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修订工作,适时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地方立法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疫情防控善治。
二、关于完善社会征信和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制度
我们认为,提案所提出的完善社会征信、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制度和创设破产法院等建议具有创新价值和实践意义,对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具有很强的参考作用。
(一)在完善社会征信方面。近年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统一搭建了集约高效的公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数据收集系统,多领域推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信用信息“双公示”以及信用工作组织体系都走在全国前列,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和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例如,深圳市于2017年制定了《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下来,针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求仍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继续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推动《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尽快出台实施,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在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制度方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培育企业家精神、发展信用经济、解决执行难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我省在全国较早地开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特别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争取在今年内颁布施行。
在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方面,我省重点以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在深圳市开展相关试点,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破产案件集中管辖、预重整、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简易破产程序、执行转破产程序、破产信息公开、破产财产网拍新模式等制度机制,形成了较为成熟、系统的破产审判规范和工作模式。
下来,我省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的配套地方立法工作,根据国家立法进展情况,做好调研,对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实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二是推动成立全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推动解决破产经费问题,加快完善破产财产处置平台和规则,推动建立多部门常态化企业破产协调联动机制。三是继续指导深圳市在完善企业破产方面继续先行先试,重点深化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探索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积极探索跨境破产制度,推动建立跨境破产协调合作机制和判决、裁定相互承认与执行机制等。
(三)在设立破产法院方面。破产法院是破产审判专业化的最高形态。目前全国尚未成立破产法院,我省深圳市中院曾于1993年成立了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庭,并于2019年成立了全国首家破产法庭,有比较丰富的公司清算和破产审批经验,在设立破产法院方面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下来,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在深圳设立破产法院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研究。
三、关于探索特别法治形态体系
提案所提出的以争端解决、司法协助、法律服务协调为主要切入点,探索“一国两制”法治形态特别示范体系的建议,与我省有关部门正在推进重点工作高度契合。近年来,省法院、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从建立健全司法服务保障体系、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纠纷解决机制等环节发力,推动构建内地与港澳不同法域争端解决、司法协助、法律服务协调通用的对接融通体系和“一国两制”法治形态特别示范体系。
(一)创新完善跨法域争端解决机制。近年来,广东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优势,联合港澳共同推进仲裁领域创新。广州围绕打造全国公共法律服务最便捷城市目标,统筹多种法律资源,加快创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广州仲裁委联合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的仲裁机构共同倡议发起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推动逐步实现仲裁机构规则贯通、仲裁员名册共享、仲裁制度宣传资源互补的目标。深圳国际仲裁院积极服务国家战略,不断推动仲裁规则创新,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开展更紧密合作,致力于推动大湾区仲裁制度、仲裁规则、仲裁合作机制的互认、共生、衔接与融合。同时,粤港澳三地积极探索推进调解交流合作。2019年9月省司法厅与香港律政司、澳门行政法务司研究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特别就实现三地调解专家共同参与、实现当事人更多选择、实现调解协议更有效被司法确认执行等达成共识。2019年底,省司法厅与省法院联合出台《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争议调解规则》,从调解收费、司法确认等5个方面推动商事调解工作。广州、深圳、珠海三地仲裁机构分别联合粤港澳三地的仲裁或调解机构,发起成立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组织,进一步推动三地商事调解合作。
(二)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交流合作。强化规则对接,充分利用设在深圳的域外法查明“一中心两基地”,构建系统化的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机制,充分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次发布20例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积极克服法律制度差异的壁垒,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探索跨境破产处置路径,首次实现香港法院利用内地破产财产网拍系统处置香港破产财产。另外,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自贸区法院建立合作机制,共享港澳籍特邀调解员,促进跨境商事纠纷调解。
(三)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协调发展。省律师协会联合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公会以及珠三角9市律师协会建立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启动上线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省司法厅举办“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座谈会”、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暨一带一路仲裁合作交流大会,配合推动成立“司法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研究基地”。积极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开放政策落地见效,争取司法部同意,逐年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实现将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扩大至全省、取消合伙联营事务所港澳方出资最低比例30%的限制等。推动与港澳两地公证交流合作,继续履行《粤港两地公证行业交流合作协议》,推动粤港双方就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深入交流,省司法厅与澳门法务局签署在公证领域的会商备忘录,推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横琴公证服务窗口挂牌,省公证协会制定印发《广东省公证行业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10条措施》。
下来,围绕加快探索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特别法治形态体系,一是继续推进诉讼规则衔接。探索简化香港、澳门诉讼主体资格及委托授权司法确认,简化涉香港、澳门跨境案件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加强跨境执行合作,加大跨境民事执行联动力度,提升民商事判决的域外执行力。积极推动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完善港澳与大湾区内地城市之间的司法协助制度。二是完善仲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和支持广东仲裁机构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开放仲裁员名册,对接国际仲裁规则,完善规则和程序,实现国际化和专业化,在仲裁规则、仲裁人员、配套服务等方面与港澳有关方面加强合作,构建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仲裁体系,共同打造国际仲裁中心。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等合作平台建设,推动三地仲裁机构交流合作向更高的层次、更广的领域发展。三是要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加快推动大湾区调解平台项目落地,实现三地调解专家共同参与、当事人更多选择、调解协议更有效地被司法确认执行。推动内地与港澳建立定期互访、交流机制,在调解宣传、调解员培训等方面加强合作。进一步推行跨境调解执行机制。鼓励、支持全省的调解组织,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对接合作。根据大湾区实际情况,继续推广在线调解平台,拓展商事有偿调解功能,进一步打破大湾区商事调解的地域限制。鼓励、支持商调组织与法院建立商事案件的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利用商调机构的专业力量,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推动商事纠纷的解决。四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有效衔接,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联动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健全完善港澳籍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调解员制度。五是完善法律服务对接融通体系。优化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政策,进一步放宽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的资质要求、出资门槛,推动解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税收等问题。推动完善香港律师业对内地开放政策,使香港律师业对内地开放政策与对外国的开放政策区分开来。推介珠三角九市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到港澳设立分所或者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通过建立公证文书核查机制、业务委托协助机制、拓展业务领域等方式,不断深化粤港澳公证合作。六是完善诉讼服务模式。统一规范大湾区内地法院跨境诉讼服务,进一步加强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探索跨域委托送达、跨域调解、港澳当事人委托手续跨域面签等服务。支持深圳探索创新符合国情和司法规律的“一站式”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
四、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体系
提案着重从制度建设和完善劳动法律关系体系两个方面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体系的对策建议,我们认为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营商环境法规制度体系,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出台了《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营商环境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作出了《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广州、深圳等地积极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地方立法,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不断走向深入。省司法厅积极开展营商环境建设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先后组织开展了产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政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同时,我省围绕劳动法律关系的重构以及社会劳动诚信体系的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机制、建立企业拖欠工资联合惩戒机制等,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自律意识。
下来,一是积极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营商环境建设地方立法。加快出台《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和修订《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制定程序,健全营商环境制度文件评估清理及公布机制,健全营商环境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对妨碍公平竞争、束缚企业发展、违反内外资一致原则的,及时修改或废止。二是加快推进促进就业创业立法,重点做好《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立法工作,为促进我省创业和就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指导深圳市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指导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变通规定或调整适用事宜。指导深圳市立足于构建更契合深圳实际、更具操作性和前瞻性、全国最优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做好《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修订工作。
五、关于监督政府施政法治化体系
围绕监督政府施政法治化体系,我省近年来多措并举,确保了政府施政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一)有效落实权责清单制度。积极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完成省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编制,经持续大幅压减,省级权责事项已压减至986多项,压减了五分之四。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完成权责清单编制和公布,持续开展省级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完善工作,顺利完成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基本建立涵盖省级1004项、市级13124项、县级51231项行政许可子项的全省事项标准体系,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名称相同,申请材料、审批条件、裁量基准、办理时限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配套制定省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行政职权通用事项目录。
(二)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在项目投资核准、生产经营审批、资质资格许可、社会事业准入等重点领域简政放权力度,动态修订发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开展省直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评价工作,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不断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完善自贸区、新区(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向广州南沙等重大平台下放省级管理权限。部署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对各级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求其他单位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推动削减各种烦扰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公布广东省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取消1220项,保留36项。狠抓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省市场经营秩序良好,各类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加。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一是不断健全机制。在前期出台《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等决策程序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8年,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省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二是强化决策法定程序刚性约束。以依法行政考评为抓手,通过将决策程序落实情况纳入考评范围,督促各地各部门规范决策流程,有效推动各地各部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目前,我省各地、各部门均已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三是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国首次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选聘律所和法学专家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
(四)切实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代表法实施办法,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和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条例于2019年11月已进行一审,今年将出台。省委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作出专门部署,以制度的“硬约束”确保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加具体化规范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县乡人大工作十条”,印发“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年”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县乡人大组织建设,连续3年开展“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年”工作。二是加强镇(街)人大规范化建设。全省1144个乡镇人大全部单独设立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57个街道全部建立人大工委。乡镇人大会议越来越规范,每年至少召开2次人代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均落实了“季会制”。全省建成代表联络站8430个,镇(街)中心联络站已实现全覆盖。人大会议制度健全规范、职权行使依法有效、代表作用得到更好发挥,工作面貌焕然一新。三是助推基层创新。表彰全省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先进集体,省市确定186个县乡人大工作示范点,连续开展第一、二届县乡人大工作创新案例征集,推出一批县乡人大规范化建设示范经验和创新做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