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0200693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晓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协商合作机制的提案》(第20200693号)收悉。经综合省法院的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支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协商合作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是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协商合作机制,是解决粤港澳“一国两制三法域”问题,推进三地协同发展的有效途径。调解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途径,在争议解决协商合作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2019年,全省有3万多人民调解组织,17.28万名人民调解员,排查调解矛盾纠纷46.07万件,调解成功率97.7%,调解协议涉及金额超204亿元。作为律师调解首批试点省份,2017年以来,我省共设立律师调解组织308个,其中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组织分别为55个、99个、22个、119个,在医疗纠纷、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行业领域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51个。全省各级律师调解员库共有律师调解员4314名。律师参与调解案件30230件,其中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29405件,当事人申请调解案件825件,调解成功8428件,其中达成调解协议案件5500件、调解协议即时履行1675件、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1253件。
(二)积极创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协商合作机制。不断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调解工作上的合作交流,创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协商合作机制。一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统一调解平台。2019年9月12日,我厅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举办首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探讨并一致通过设立大湾区调解平台,具体包括共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大湾区调解服务标准原则等制度。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项目落地,成立筹备组,做实秘书处,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和交流,拓宽大湾区法律人士交流合作的渠道,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夯实了基础。二是加强粤港澳商事调解工作。2019年10月26日,在深圳举办第二届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座谈会,对进一步推动商事调解的推广、运用进行了深入讨论,司法部促进法治局罗厚如局长为全国首个具备“域外法律查明+国际商事调解”双职能的调解中心揭牌。12月31日,我厅与省法院出台《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争议调解规则》,在调解收费、司法确认等5个方面推动商事调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深圳目前也正在开展商事调解组织登记制度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以市场化服务方式推进调解工作。此外,粤港澳目前也设立了一些商事调解机构,包括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联盟、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南沙片区贸促商事(人民)调解中心、横琴新区国仲民商事调解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和港珠澳商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香港和解中心等。三是加强粤港澳调解机构交流合作。2019年6月25至26日,我厅梁震副厅长赴澳门出席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联盟合作签约仪式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发展研讨会,十个大湾区城市的主要仲裁及调解机构参加“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联盟合作”签约仪式。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与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澳门调解协会和澳门科技大学经过研讨,拟在黄埔依托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挂牌成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采用商事调解的运营模式,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珠海横琴新区和澳门调解协会之间通过互派人员参与论坛交流,共同推动商事调解工作。四是探索理顺大湾区跨境调解执行机制。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贸促商事(人民)调解中心与广州仲裁委员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等合作,创立推行适合南沙自贸区实际的调解协议确认仲裁制度。五是积极落地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对港澳法律服务业开放措施,加大律师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度,拓展粤港澳三地律师人才培养渠道,推动粤港澳律师业融合发展。根据现行内地对港澳法律服务开放的政策规定,我厅鼓励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通过合伙联营、协议联营、设立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港澳法律顾问、与内地律所或律师开展个案合作等形式进行合作。推动省内律师“走出去”战略,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省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为“走出去”企业等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在全省全面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细化措施制度,发挥律师职能,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联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合作共建广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与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加大粤港澳三地律师人才培养力度。指导省律师协会开发了“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网和粤港澳律师人才网,建立了粤港澳三地律师服务专业领域名录,不断健全完善粤港澳台律师人才数据库,推动粤港澳台律师合作交流。
(三)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近年来,省法院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高度重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依法监督和支持仲裁发展,提升司法与仲裁化解纠纷、服务大局的能力,构建司法与仲裁良性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聘请港澳籍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充分发挥港澳籍调解员的积极作用。与我厅联合出台《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推动依法、公正、便捷调解跨境商事纠纷,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签署《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交流与互鉴构架安排》,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案例研讨会,增进粤港澳三地司法交流合作。
(四)积极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公证合作机制。深化粤港、粤澳公证合作交流,推动公证文书在香港、澳门地区顺利使用。2018年1月,我厅组团访问澳门行政法务司法务局,双方签署了在公证领域的会商备忘录,包括工作交流、培训互助和学术研讨等内容。2018年6月,我厅组团访问香港律政司、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等机构,就包括更好落实《两地公证行业交流合作协议》、深化合作内容等进行交流。2018年9月,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横琴公证服务窗口在横琴新区综合服务中心挂牌,为在横琴自贸区投资的澳门企业及在横琴工作、生活的澳门居民提供证前咨询、受理、证中的办理情况跟踪以及证后的送达等服务,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公证员负责对所受理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由珠海市横琴公证处送达给申办公证的当事人或需要使用公证书的部门。“公证服务窗口”的设立使在横琴工作、生活的澳门居民不用返回澳门即可办理澳门公证事务,有利于促进各种要素资源的便利流动,推动整个横琴新区法治软环境建设,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发展。粤港澳公证行业往来紧密,通过培训、授课、讯问等方式相互介绍各自的公证法律制度等,增进相互了解。
2018年以来,我省加强培育示范公证机构,优化营商环境。公证行业在广州、深圳、珠海遴选了一批公证业务示范点,在全省推广他们在公证服务知识产权、金融风险防范、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等业务领域的经验材料,推动公证行业为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优化大湾区的营商环境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增强公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目前,我省成立了13家合作制公证处,其中11家位于大湾区。合作制公证处充分发挥其灵活的体制机制优势,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丰富公证服务种类,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效。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关于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协商合作机制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接下来,我厅将积极探索创新,在司法部的指导下研究进一步加强粤港澳三地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在省政协和省政协委员的关心支持下,落实委员的建议和意见。根据全省调解工作实际,加快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促进调解资源的跨地域流动和调解成果的跨地域执行,深化律师参与调解机制,加强商事调解工作,加强调解机制与仲裁、诉讼机制的联动机制,推动调解结果的切实履行,增强调解结果的约束力,助力建成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协商合作机制。继续保持与港澳公证行业的沟通协调,确保公证文书的顺利使用。省法院将继续推动形成大湾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充分发挥仲裁司法审查的作用,提升我省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质效,推动完善大湾区仲裁规则体系,完善港澳籍特邀调解员管理制度及工作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港澳籍调解员名册,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优势推进调解与司法、仲裁的对接。完善跨境司法协助平台、跨境法律交流平台和司法信息发布平台,探索与港澳诉讼服务、诉讼规则和民商事实体规则衔接的新路径。加强粤港澳三地的司法交流与协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提供优质司法保护。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