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0201174号提案答复的函
周伟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杜绝政府行政、执法随意性的提案》(第20201174号)收悉。经综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国家近年来密集出台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体现了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视和关怀。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过程中,存在着政策制定程序不够规范、政策稳定性不够,执法不够规范、自由裁量权大、以罚代管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建议从源头着手,制定涉企法规政策时,多征询企业意见,加强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执法监管,避免以罚代管、层层加码。建议十分中肯务实,具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一、关于加强涉企政策制定科学性、民主性的建议
我省一直注重加强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专家、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机制。
2004年,省政府颁布《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93号),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参照规章制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进行论证咨询。2013年,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184号),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先向社会公布、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适当途径反馈”等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并对省市两级政府和部门每年开展依法行政考评。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强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局限于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没有按要求听取公众意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不得向社会发布。”今年7月29日通过,并将于9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7号)也明确规定,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省委依法治省办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办的部署,在全省开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法治督察,围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涉企执法等方面开展督察。从专项督察以及近年依行政考评的情况看,省市两级政府、部门在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均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规范,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在涉企政策制定方面,可能还存在听取意见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足,未能充分反映企业合理诉求、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要求,我省进一步强化涉企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意见听取工作,力求政策制定更加科学、周密、有效。比如,省工信厅在修订《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过程中,到安徽、福建、广州、深圳等多个省市实地调研,多次召开企业和行业协会座谈会、专家研讨会、立法听证会,并在省人大、省政府以及工信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制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过程中,先后召开5次座谈会听取部门、专家、企业的意见建议,3次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制定《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措施》过程中,分别召开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机构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省工商联联合省人大常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消防总队等单位开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立法征求意见工作,通过组织企业家和商协会代表参加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对与民营企业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等20多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提出数十条修改意见建议,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建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发改委制定《关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对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宣传解读、执行监督、实施反馈、评估调整等过程作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将进一步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参与权,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把在制度建设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合法性审查把关,切实防止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中央精神要求、不利于保护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
二、关于加强执法监督,涉企行政复议通知行业协会商会旁听的建议
针对委员提案中指出的涉企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一是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抓手,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运作模式,通过手机APP等新型便民服务方式,将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全面公示。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托信息化技术和“两平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的全过程记录功能,实现行政执法从立案到结案的全程网办化、痕迹化。推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建立法学专业人员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为执法部门配齐配强专业力量。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二是严格执行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解决检查任性和检查扰企、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问题。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对企业处罚层层加码。依托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两平台”建设中适用《广东省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规范(试行)》,为“两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互通共享提供执法标准化的支撑和保障。
关于让商会行业协会参与到相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建议,有利于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有利于维护当事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对我省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积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和《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第九条关于“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允许旁听”的规定,在审理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如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相关商会或行业协会可以申请旁听。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建立邀请相关商会或行业协会参与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庭审的长效机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