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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司法厅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 : 2020-11-10 18:03:39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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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我厅2020年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理总体情况及提案采纳情况

2020年,我厅承办的提案数量大幅上升,共承办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86件(主办19件,会办67件),提案主要涉及立法建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完善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律师管理、人民调解、防范青少年犯罪等多方面内容。这些提案与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重点工作、与老百姓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高度契合,为我厅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也为我厅能更有效地履行好司法行政职能提供有力支持。在规定时限内,我厅保质保量完成全部提案办理工作,答复意见已全部上传至广东省政协提案动态管理系统,并按要求主动公开。

在19件主办件答复意见中,列为A类(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有17件,列为B类(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有2件,列为C类(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研究解决的)有0件。在67件会办件答复意见中,列为A类有39件,列为B类有17件,列为C类有11件。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一把手”领办要求,提升办理质量和办理水平。我厅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始终把办理提案作为我厅的政治责任和法定职责,作为征集立法项目的重要渠道,并列入厅年度重点任务来抓。厅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审定办理工作计划。成立了“一把手”领办建议提案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了《“一把手”领办建议提案工作方案》。厅党委书记、厅长陈旭东同志领办、督办了第20200547号《关于大力加强广东省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培养的提案》提案,先后主持召开2020年“一把手”领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汇报会、涉外法律人才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委员意见建议,积极探索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措施。

(二)研究制定政协提案工作办法和方案,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和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办理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的通知》《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度“一把手”领办建议提案工作方案》,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公开的原则,对提案的交办、办理、督办、考核、公开等提出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及时签收反馈、沟通协商、结果公开等相关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复文质量和办理实效,确保提案办理工作进展顺利。

(三)强化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理机制,层层落实办理责任。厅主要领导是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亲自部署督办,亲自审定办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有重点地领办(督办)提案;分管工作的厅领导亲自抓综合协调工作,其他分管厅领导亲自抓具体提案的办理;厅法治调研处负责统筹协调,规范统一办理程序和办文格式,建立专门工作台账,制定《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计划表》,明确责任部门、经办人员和办理时限;厅综合办公部门将每一件提案办理工作事项列入厅OA督办系统,及时跟踪督办,并将提案办理结果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公开审查;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承办,与委员、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密切联系,找准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起草相关答复意见。厅法治调研、综合办公、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办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相应办理工作的部门分管领导、经办人和联络员。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到不敷衍了事,不搪塞过关,确保提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注重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我厅具体承办部门把解决问题作为沟通联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委员的关切,对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做好检查落实;对有条件解决的,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对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制定计划,加强调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将进展情况向委员反馈;对确实不可行的,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地向委员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委员理解和满意。今年,我厅具体承办部门采取电话、走访、座谈、调研等方式,切实加强与委员、主办单位、会办单位沟通联系,对提案的内容分析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共商解决办法,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答复意见有思路、有分析,也有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有效增强了提案办理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沟通成功率100%,答复满意率100%。

三、重点提案办理情况

(一)第20201172号关于充分发挥“双区”建设和“双城联动”作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系列提案。此提案为省委书记督办重点提案,我厅为会办单位。我厅高度重视,立足于职能实际,重视发挥法治的规范、促进、保障作用,重点优化社会治理的法治体系,不断加强社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一方面,坚持多措并举,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包括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立法,完善多层次社会治理领域制度规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呈现新局面。另一方面,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推动大湾区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重视传染病预防控制相关立法,目前,我省涉及公共卫生、医疗健康、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控处罚、防范和处置专门领域事件、医疗纠纷处理和救助等方面可以直接援引的地方性法规有37项,省政府规章30项。做好专项立法计划工作,我厅梳理提出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领域相关的30项省政府规章,并将结合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专项清理工作等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二)第20200547号关于大力加强广东省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培养的提案。该提案是我厅“一把手”领办提案,我厅为主办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外办、省委组织部为会办单位。我厅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办理工作。近年来,我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出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我省律师“走出去”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的分工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将涉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纳入《广东省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不断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培养。一是积极推动涉外高端律师人才引进工作。率先在全国开展并推动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全面实施《关于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人才管理改革的若干政策》《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行动方案》《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目前,我省共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9家(共有5个国家在我省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16名;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29家,派驻代表31名;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所12家,派驻或聘请的香港律师59名、澳门律师22名;粤港律师事务所协议联营1家;1名香港律师、2名澳门律师和1名外籍律师担任内地律师所法律顾问;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我省执业的香港居民律师171名、澳门居民律师15名、台湾居民律师15名。二是不断加强涉外高端律师人才培养。大力开展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双高”“两强”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省律协举办10期涉外律师培训班(其中4期安排在境外培训),培训我省涉外律师760余名。三是积极推动我省律师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2019年,我厅联合省商务厅、国资委、贸促会等部门,积极推进落实我省重大涉外经贸活动聘请中国(我省)律师机制,制定《关于推动我省律师“走出去”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分工方案》,组织律师进驻“省商务厅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走出去新干线”“广东国际商事律师库平台”和“贸促通”等平台,推动律师协会与其他商协会合作对接,服务企业“走出去”。2019年,我厅与还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省律师协会、省贸促会下发了《关于做好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组建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服务广东民营企业“走出去”。今年疫情发生后,我厅还联合省商务厅、贸促会等部门,组织律师为外贸企业防范防疫物资出口法律风险开展培训。四是积极推动我省律师与境外同行的交流合作。省律师协会已举办两届中国(广东)“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论坛,联合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公会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与法国马赛市律师公会、新加坡律师公会、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等境外律师协会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并与国际律师协会、东盟十国律师协会建立了联系,多次组织涉外律师和律师所与新加坡、马来西亚及其他东盟国家的行业协会和律师所开展合作交流。2019年,我省成功承办世界律师大会,有力推动了我省律师国际交流合作,大大增强了广东涉外律师的影响力。

(三)第20200372号关于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的提案。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的建设,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也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有力抓手和实践举措。我厅高度重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的提案办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平台建设的有关措施征求省内大湾区九个地市的意见,并征询香港、澳门有关部门意见。加强与省大湾区办、香港律政司、澳门法务局的沟通联系,交换意见,积极到省贸促会等省直有关部门听取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实现提案办理与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双推动”“双促进”。2019年9月12日,我厅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举行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确定设立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后,大湾区各市主动作为,采取措施,投入到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中。2019年10月,深圳举办第二届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座谈会,成立全国首个具备“域外法律查明+国际商事调解”双职能的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目前正在开展商事调解组织登记制度试点工作,并积极探索以市场化服务方式推进调解工作。2019年11月,广州成立全省首家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该调解中心以黄埔区司法局成立的广东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联盟,联合湾区内的仲裁、专业调解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合作机构共同创建知识产权领域多元化调解合作平台,融合湾区内三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打造专业调解团队,为当事人开展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服务。2019年12月,珠海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该中心坚持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各自优势,为来粤投资的港澳企业和创业、就业的港澳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咨询、办事指引和纠纷调处服务,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劳动用工融合与人才交流,构建大湾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四)第20200254号关于完善我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提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全面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自2005年开展试点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社区矫正机构和有关部门、各界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共同努力,在实践中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近15年来,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安全稳定,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和教育矫正质量不断提升,广东社区矫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18年5月全国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广东召开,社区矫正广东模式、广东特色、广东智慧得到部、省领导和与会代表高度评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在0.2%以下的较低水平(2019年重新犯罪人数比2016年下降35%),最大限度地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截至目前,全省在册社区矫正对象约3.4万人,其中在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794人,占在册社区矫正对象总数的2.3%。2019年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4人,占全省再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7.8%(2019年全省再犯罪社区矫正对象共51人)。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成因的特殊性、矫正难度的客观性,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实施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联合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出台了《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近年来,我厅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后制定下发20多项工作制度或指引。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两高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6月18日出台,我厅将联合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及时修改完善《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依法依规完善、细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二是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122个建制县(市、区)均设有社区矫正机构,122个建制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全部建成。全省社区矫正机构有专门国家工作人员近600人,延伸管教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监狱戒毒警察192人,社会工作者1200余名,社会志愿者逾2万名。2017年省政府将社区矫正列入省民生实事工程,省财政开始每年向粤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2500万元。2019年全省社区矫正经费预算为1.44亿元,人均约4100元。三是积极推进“智慧矫正”建设。2012年,建成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汇集、定位监管、矫正业务线上办理。2017年底在全国率先建成部、省、市、县、镇五级联通的远程视频督察系统,打造部级样板工程。目前全省共对接1161个实时音视频通讯点、1871个视频监控点,覆盖全部地市、县及部分司法所。2018年我省“智慧矫正”设计项目获评“全国智慧司法十大创新案例”,为全国社区矫正唯一获奖项目。研发社区矫正远程教育学习平台、社区矫正APP“粤矫通”,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网上学习和工作人员移动办公。远程教育学习平台为因工作冲突或路途较远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了学习方便,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许多行业都关门闭市,全省社区矫正机构也暂停开展线下集中学习,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登录远程教育平台,点单式学习法律法规、技能培训、疫情防控等知识点。截至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登录远程教育平台学习累计90.8万人次,总学时逾79.8万小时。2019年开始与人民法院信息化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网上办案;加大电子定位监管和信息化核查力度。四是全力打造“1456”广东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努力开创新时代广东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严守“安全稳定”这一底线,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四化”建设(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建设),全面实施“五个一”教育矫治模式(每月或定期开展一次入矫宣告、集中教育学习、集中公益活动、集中点名训诫、“震撼”教育),实现“六个一流”目标(队伍建设一流、规范建设一流、科技应用一流、安全稳定一流、矫治质量一流、工作创新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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