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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65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 : 2021-07-26 10:31:51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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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广东省委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制定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提案》(第20210065收悉。经综合省法院、省信访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提案提出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规划,从管理体制、纠纷化解途径、程序衔接与效力确认、保障措施等方面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力求通过地方立法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案建议切合实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制定广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可以在立法层面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解决制约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发展的难题。

一、当前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情况

(一)积极构建多元化调解平台。全省法院成立集繁简分流、诉前调处、案件速裁、司法确认为一体的调解或诉调对接中心157个。2020年,全省1374个专业调解组织、8236名调解员通过广东法院多元化调解平台在线调解66.5万件。

(二)健全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是加强诉调对接机制。2008年12月,我厅与省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引》,同时加强速裁和快审机制建设,将“繁”“简”双向分流向“繁简分流+类型化审判”精细分流延伸,实现案件“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流程环节合理有效衔接,调解诉讼无缝对接;二是建立“一站式”解纷机制。在纠纷重点领域,我厅与省法院等部门进一步加强了调解规则、程序与诉讼规则、程序的衔接,依靠“一站式”解纷机制推动大量纠纷在诉前有效化解,如推动道路交通纠纷责任认定、理赔、调解一体化处理,有效促进道路交通纠纷源头治理和高效化解。三是持续推进访调、警调、仲调和复调对接。我厅与省信访局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工作模式、工作流程、工作制度等方面实现访调对接。与省公安厅建立12348广东法律服务网与110报警服务台联动联调协作机制,在全省派出所设立57个调委会、602个调解室,实现警调对接。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个部门,出台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意见,人民调解组织主动接受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实现仲调对接。将调解贯穿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实现从“以裁为主”向“裁调并重”转变,实现复调对接。

(三)不断推进调解组织建设。我省基本形成“331N”调解组织体系(第一个“3”指的是传统的村(社区)、街镇和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第二个“3”是指公调、诉调、访调对接等调解工作室;“1”指个人调解工作室;“N”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着力抓好调解组织的机构、管理体制、人员队伍、工作制度等规范化建设,确保人员设施落实,工作规范有序。我省适应新形势,不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县级行政区域婚姻家庭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和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落地见效,大力发展商会调解员队伍,打造有影响力的广东商会人民调解组织。注重发挥优秀人民调解员、律师、专业人士和德高望重的人员的名人效应,多维度推动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2020年底,我省共有各类调解组织31494个,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交通事故、医疗、劳动争议、物业、消费、旅游、知识产权、婚姻、商会等人民调解组织5058个,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331个。

(四)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一是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改革。2019年9月,经省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我厅与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标准,指导各地市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员队伍改革发展。2020年12月31日,以广东省人民调解协会名义出台了《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人民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提供了规范依据;二是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我厅会同省综治办、省法院、省民政厅出台文件,在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制定12项措施,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单位的主体责任,确立“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规范全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队伍。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各地级以上市通过与驻地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或跨市联合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现场观摩、网络培训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2020年,全省人民调解员172816名,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11270名,乡镇(街道)实现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全覆盖。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结合提案建议,推动出台我省的多元化解纠纷地方法规,进一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进一步对相关立法工作进行调研。目前全国共有约10个省市(上海、河北、海南、四川、武汉、安徽、福建、黑龙江、山东)出台了相关条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有的法规内容主要是将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进行了整合,个别地方的法规是直接引用政策文件内容,模糊了立法与政策的界限;有的法规倡导性、宣示性条文过多,法律责任与行为模式条款不够匹配甚至虚化,削弱了法规的制度刚性和约束力;有的法规条文过于原则、过于抽象,以致无从判断法定义务是什么、法定责任是什么,无法判断法律到底落实了还是没落实。根据立法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在我省,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长期以来由各自的专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具体、细化调整。因此,提案提出通过整合统一的地方性法规解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诸多问题(含有关内容设计),切合实际,我们将从我省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深入调研论证。

(二)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不断完善衔接机制。进一步深入健全完善访调对接、诉调对接、复调对接、仲调对接、警调对接等衔接机制,推动形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二是加强一站式多元化解纷平台的建设。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制度建设,进一步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发动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三是强化行政调解。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推动与法院建立行政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建立重复信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倒查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发展调解组织。一是规范传统调解组织,拓宽调解领域。出台《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范传统调解组织的外观标识、内部管理、文书档案等,提升人民调解员职业荣誉感。推动婚姻家庭调解组织、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向乡镇延伸,提升覆盖面。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组织向知识产权、金融消费、互联网、涉外等新型纠纷领域拓展,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二是积极打造个人调解工作室。推动在工业园区等区域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以加强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为抓手,促进调解组织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不断转型,助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三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鼓励支持引导第三方社会组织成立调解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和以案定补等形式,增强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队伍力量。

(四)进一步深化调解员队伍改革。一是促进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发展。落实全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证件管理,不断增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认同感,提升社会对专职人调解员的认可度。二是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规范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的时间,加强人民调解培训基地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师资库,组织律师、法官、执法人员为人民调解员授课,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能力和水平。三是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待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案定补、等级评定与工资福利挂钩等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待遇,提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认同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委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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