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粤司函〔2022〕717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五次会议第125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吴兴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全省仲裁机构类案同判机制建设的建议(第1258号)收悉。经综合省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仲裁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您提出的“加强全省仲裁机构类案同判机制建设”的建议,紧紧围绕完善仲裁制度、建立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及时关注及回应提升我国仲裁制度公信力与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求,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您提出建立仲裁机构与当地法院的常态化业务研讨机制、注重类案检索和裁决统一性、加强仲裁员培训等建议,我厅表示赞同。
一直以来,省法院、省司法厅高度重视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着力提升仲裁与司法化解纠纷、服务大局的能力,构建仲裁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关于建立仲裁机构与当地法院的常态化业务研讨机制
省法院于2018、2019年连续举办两届司法与仲裁发展论坛,支持广东仲裁事业发展。2022年4月,省法院召开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座谈会,邀请全省各商事仲裁机构参会,讨论《关于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工作指引》,现已印发。广州、深圳等地市中院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专题培训的方式与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交流研讨。仲裁机构也主动对接当地法院建立协作机制,如东莞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开展常态化业务协作,学习研究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的关注焦点、审判标准等。佛山仲裁委员会2021年举办“仲裁司法监督专题培训会”,邀请佛山中院法官授课。广州仲裁委员会与广州中院签订了《关于共同提升仲裁案件财产保全、司法审查和执行质效的意见》,搭建仲裁司法审查电子卷宗共享平台。
下一步,我厅和法院系统将逐步完善仲裁与司法常态化业务研讨和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设立专门联络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座谈和专题培训等,加强对疑难案件的交流研讨,及时互通情况。
二、关于注重类案检索和裁决统一性
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台《集团案同案同判保障办法》,针对当事人相同、案件纠纷类别相同、案件事实相似且涉及一方当事人范围较广的系列案件,通过标记和集中处理的方式,确定首批首案并作为模板,以确保同批集团案的案件处理及裁决尺度尽量一致。若存在不同仲裁庭对裁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由审理集团案的不同仲裁庭共同商议研究,如商议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以此尽量确保同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和结果统一。佛山仲裁委员会妥善办理批量、系列案件,注重仲裁庭之间的协调沟通,统一案件办理进度和裁判尺度,对系列案件基本实现同案同裁,当事人普遍认可裁决结果。
下一步,我厅将适时向全省其他仲裁机构复制推广以上经验做法,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
三、关于加强仲裁员培训
2022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将仲裁员执业纳入职前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
下一步,我厅将按《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仲裁员的职前培训,提高仲裁员在类案检索和类案同判方面的意识和能力。同时,积极筹建广东省仲裁协会,建立我省仲裁行业自律管理机制,通过协会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司法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司法厅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