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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435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 : 2022-06-28 11:46:11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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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司函〔2022〕715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20220435号提案答复的函

林思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乡村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提案》(第20220435号)收悉。经综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随着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不断加快,村民在村内生活和在村外工作交往的经济社会接触范围不断扩大,乡村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化、多元化、多样化的特点。您提出的建立乡村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乡村矛盾纠纷防范排查机制,创新乡村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等建议,对下一步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维护乡村社会稳定,促进乡村振兴具有深远意义。

  一、关于我省构建乡村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情况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构建基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着力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广东、平安广东。

  (一)加强机构建设,推动解纷力量向乡村延伸。不断规范巩固村(社区)、街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按需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培育发展品牌调解工作室,指导建立非诉调解中心,完善广东人民调解组织体系。2021年出台《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指导各地抓好调解组织的机构、管理体制、人员队伍、工作制度等规范化建设,确保人员设施落实,工作规范有序。截至2021年底,我省共有各类调解组织31689个,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417个。省法院指导各地基层人民法庭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综合网格,加强诉源治理,推动无讼村社建设。省检察院在全省治安较突出地区设立了近200个派驻镇街检察室,发挥其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省民政厅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矛盾纠纷风险需要,在各地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工作网格等)——村(居)”民(楼栋长、户代表、家庭等)”上下互联的组织动员体系,强化村(社区)群防群控组织动员能力建设。省公安厅积极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升级完善现有社区警务工作平台,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录入社区警务平台,加快推进社区警务工作平台与“粤平安”平台的对接。

  (二)健全完善乡村多元解纷机制。一是深化诉调对接,完善乡村多元解纷机制。2008年12月,省司法厅与省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引》,为我省诉调对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指导各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开展“庭所共建”、矛盾调处中心以及非诉调解中心建设等,统筹各类调解资源开展非诉多元矛盾纠纷化解。韶关乐昌依托各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理平台,形成“法庭+人民调解员+综治中心+村社干部”的乡村解纷模式。广州从化推进“家门口的法庭”建设,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派员成立“三人调解小组”,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快速执行”的组合拳,开创多元解纷直通车模式。二是完善议事协商机制,畅通农村基层利益表达沟通渠道。发布《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省级地方标准,规范全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加强村(居)民议事协商平台建设,充分激发村民自治活力,推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目前,全省建立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3100个。积极开展议事协商创新实验,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个全国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试点。三是建立完善访调对接机制。健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精准排查方面的优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三)积极开展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省司法厅于2019年开展“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行动,2021年开展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省公安厅于2021年12月下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开展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引》,依法化解公安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联合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部门开展涉土领域涉稳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并加强山林土地纠纷排查,建立和更新完善全省工作台账。通过专项行动,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提升了调解能力,调处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广东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据统计,2021年,全省31689个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489348件,同比上升9.97%。调解成功482239件,成功率98.55%;调解协议履行率94.85%,调解协议涉及金额约为135.92亿元,是2020年同期的1.16倍。

  (四)加强基层乡村调解工作保障。一是结合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完成全省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换届,实现全省村(社区)人民调解队伍总体学历上升,平均年龄下降的“一升一降”目标。进一步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提高农村基层德治水平。二是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为完善人民调解员激励机制,《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并在《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中作专门规定,推动广东人民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提升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目前东莞、中山、韶关等地已完成等级评定工作。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各地级以上市通过与驻地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或跨市联合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四是强化经费保障。2018年起,省级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累计拨付2.35亿元,各地财政每年配套约2.8亿元,主要用于为全省每个乡镇配备2个专职人民调解员,落实“以案定补”制度,实现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省财政专项补助已成为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乡镇基层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经费来源,对促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均衡、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21年底,全省人民调解员172816名,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11270名,全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全覆盖。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来,省司法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落实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乡村矛盾纠纷组织协调能力。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建立乡村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各方力量,加强乡村矛盾纠纷的调处。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规范发展调解组织,积极打造个人调解工作室,共同推动非诉调解中心建设,统筹各类调解资源,畅通群众参与渠道,组织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积极参与调解纠纷,促进调解组织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不断转型。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居)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尽快制定出台《广东省公安派出所两队一室警务运作规范》,对全省基层派出所分类按“两队一室”“两组一岗”“一警多用”等勤务运作机制规范运作,进一步做实社区警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乡村社会矛盾纠纷研判排查调处力度。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聚焦乡村多发频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与政法、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法院、检察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充分整合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检察室及其他基层单位的力量,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开展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协作履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情民意收集、群防群治、便民司法服务等职能。加强村治保人员和调解队伍建设,聘请乡贤族老、致富能手和群众威望高的人员担任信息员和调解员,参与社情民意、纠纷风险情报收集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村(社区)组织动员体系,推广村级议事协商机制,提升村(社区)组织动员和协商议事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强化诉前调解,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政法基层单位与人民法庭的对接,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室、社区法官工作室、法官驻点、巡回办案等方式,力争将绝大多数小微纠纷、邻里矛盾化解在诉前,将大部分群体性案件解决在萌芽状态。依法办理司法确认案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司法确认联络员,提高司法确认案件办理效率。在土地承包、征地拆迁、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市场监管等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强化行政调解的功能作用。

  (四)进一步强化调解员队伍激励保障机制。一是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发展,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不断增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认同感,提升社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认可度。二是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能力和水平,提升调解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完善调解员科学考核机制,全面实施“能调尽调”调解理念,推动类案同处和源头治理。三是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待遇。通过财政保障、政府购买服务、以案定补、等级评定与工资福利挂钩等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待遇,提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认同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司法厅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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