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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318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 : 2022-06-28 14:48:36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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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司函〔2022〕716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2022031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叶东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家事调解员制度创新发展的提案》(第20220318号)收悉。经综合省法院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家事调解员制度创新发展,是粤港澳大湾区全面发展和深度融合的内在需求。您提出的探索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家事调解示范规则、创新家事调解员制度的建议,对完善家事调解员制度、规范家事案件调解工作、提升化解家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推进家事纠纷调解的情况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家事纠纷调解工作,积极探索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家事调解员制度创新发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2016年,省司法厅与省妇联、综治办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2018年,省司法厅与省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家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省法院制定了《广东省法院家事调解员工作流程(试行)》,对健全家事调解工作制度、完善调解工作流程及加强调解工作保障进行规定。2020年11月30日,省司法厅联合省妇联印发相关工作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调解组织建设,计划于2023年底前实现我省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街镇全覆盖,探索建立粤港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联动机制,积极为在粤生活、工作的港澳人士提供调解服务。为加强大湾区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2019年以来,省司法厅与港澳法律部门多次召开三地法律部门联席会议,研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2019年9月联席会议一致同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2020年设立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工作方案》;2021年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2021年,省法院从有利于优化、整合审判资源出发,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深圳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试行集中法院管辖,指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力打造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涉港澳台家事司法服务体系。

  (二)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员专业化建设,出台《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并在《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中作了专门规定,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探索建立调解等级与专职人民调解员挂钩机制。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各地市通过与驻地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或跨市联合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采用线上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提升人民调解队伍业务能力水平。截至2021年底,我省共有婚姻家庭调解组织1089个,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4615人,2021年调解婚姻家庭纠纷34776件。

  (三)强化经费保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列为2018年省十项民生实事。2018年起,省财政累计拨付2.35亿元,各地财政每年配套约2.8亿元用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规范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案件纳入“以案定补”范畴,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充分借鉴委员建议,加强与港澳有关部门的协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家事调解员制度的创新发展。一是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家事调解员选任管理。会同港澳法律部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选任符合资格的家事调解员,纳入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家事调解员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对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家事案件,建立“总对总委托,点对点联系”为主的协作机制,对适宜进行调解的家事案件,法院家事审判部门向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委托调解纠纷性质、属地情况等确定具体调解员后,由审判人员和家事调解员进行直接联系,加强工作沟通,形成调解报告后,以“总对总”方式予以反馈。三是强化家事调解员培训和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对家事调解员工作指导,将对家事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培训计划,提高家事调解员调解能力和服务水平。会同省妇联、省法院等部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家事调解员奖励激励机制,用足用好人民调解省级专项资金,落实“以案定补”政策,加强家事调解的工作保障。四是探索完善家事调解员制度改革。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需求,积极探索、推动完善家事调解员制度改革,探索家事调解组织多元化和收费市场化,推动家事调解员职业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等法治保障措施,推动家事调解员制度有序健康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司法厅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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