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年01月25日
(本报讯)为确保基层武装工作的落实,一九八八年十月七日,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重申:未经军分区或警备区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撤销或合并厂矿企业单位武装部;凡未经批准,自行将基层武装机构撤并的,要尽快恢复和健全起来;按规定应设立武装部而未设的要逐步设立。今后武装体制改革和调整,必须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上级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方案,经批准后实施。(粤府[1988]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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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重申不得擅自撤并企业武装工作机构((粤府[1988]163号)).doc